动物卫生监督体系是保障国家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及规章顺利实施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国家动物防疫秩序和经济秩序的行政行为。通过动物防疫监督,发现动物防疫违法行为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立法宗旨,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对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具有重要意义。
动物卫生监督法律法规概况
1985年国务院颁布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颁布动物防疫方面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条例》的颁布加强了动物及动物产品在屠宰、加工、储存、运输、饲养、收购、销售、市场等环节全方位的动物防疫监督与管理,标志着动物防疫工作开始走向法制化。随后,《关于畜禽检疫工作的规定》、《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等兽医卫生法规性配套规章、标志陆续颁发,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2002年,农业部颁布了《动物免疫标志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体系;2007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其又做了补充和修订,使得动物卫生监督体系更加完善。各省、市、自治区也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律法规,为强化动物卫生工作法制化管理提供了依据,奠定了基础。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能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确立与发展 针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专业技术性强,业务量大,管理职能多,需要专门设备、人员和技术的特点,1992年,《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中又以规章形式予以明确;1998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法定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2007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兽医体制改革将动物检疫机构改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及动物源性产品卫生的监督管理。
随着动物防疫工作逐年加强,监督管理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队伍不断扩大,在有效地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养殖业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能 1988年,原农牧渔业部“关于印发《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三个配套法规的通知”明确了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的机构名称,并赋予其职责;1990年,农业部《中国兽医卫生监督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的法律职责,随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颁布实施,更加丰富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能:负责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负责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负责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负责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负责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内容、方式和措施
动物卫生监督内容
动物防疫监督包括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监督和对其工作人员及下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工作的监督。
1.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监督
一是对动物疫病预防工作的监督。对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的计划免疫、预防工作的监督。对种畜禽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的监督。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其处理必须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处置的监督。对保存、使用、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的单位或个人,遵守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监督。对因科研、教学、防疫等特殊需要,使用动物或动物病料的单位或个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监督。对生产、加工、储存、屠宰、诊疗、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场所的工程选址、设计以及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等活动是否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对生产厂(场)所进行疫情检测。对人员素质是否达到有关规定条件的监督。对禁止经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督。
二是对动物疫病控制、扑灭工作的监督。对单位或个人发现患有疫病或疑似疫病的动物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不得瞒报、谎报及阻碍他人报告疫情的监督。
三是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监督。对动物检疫员按国家标准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行业标准、检疫管理办法和检疫对象实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的监督。对动物检疫收费的监督。
2.对工作人员及下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对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内部人员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对下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实施计划免疫工作的监督。对下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执行上级有关管理制度、规定、文件等落实情况的监督。
动物防疫监督方式
1.常规监督管理。常规监督管理是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管理相对人,依法对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法律法规的情况,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其对象主要是生产、加工、储存、屠宰、诊疗、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及其场所,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条件。其作用是促使生产单位或个人落实计划免疫、申报检疫等动物防疫管理制度,强化源头管理,防止疫情发生,保证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安全。
2.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运输环节的监督管理和市场的监督管理。其主要方式是查证验物。其内容是对管理相对人所持有的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的合法性进行检查。其作用是通过查证验物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逃避检疫、免疫、消毒、不凭证运输等违法行为进行打击,使管理相对人主动在动物及动物产品饲养、生产及加工地履行检疫、免疫和消毒义务,促进产品检疫、免疫等各项防疫工作正常开展,维护动物防疫。
3.层级监督管理。层级监督管理即对下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主要是指对下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促。其作用是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处理下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执行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的违章行为,以提高动物防疫工作质量。
动物防疫监督措施
1.监测。监测是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按照国家法定办法,对管理相对人生产、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和有关物品是否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标准要求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技术检验,系统完整和连续收集动物疫病有关资料,经过分析,制定有效的防治对策,以净化动物疫病,保障人类健康。
2.采样。采样是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执行监测、监督任务时,按照规定无偿采取一定量的血液、唾液、粪便、组织器官以及其他材料标本作化验用。
3.留验。留验是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执行监督任务时,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现场检疫难以得出结论时,将其予以留置,以便进一步检查和采取针对性措施。
4.抽检。抽检是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以根据需要,依据法定的程序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检检验,一般多用于饲养场、肉类加工厂、屠宰场、冷藏场所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测、监督。
5.补检与重检。补检是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对未经检疫、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的检疫。补检有两种情况:一是未经法定机构检疫,没有取得检疫证明;二是虽持有检疫证明,但证明是非法定机构签发、非法定格式、有伪造或涂改等情况。
重检是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对检疫证明超过有效期、政物不符或者发现有患病、疑似染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的检疫。
6.隔离、封存与处理。隔离是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为防止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移动,导致疫情扩散与传播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封存是指对染疫的动物产品进行查封存放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处理是指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采取的无害化处理措施,包括销毁、化制、高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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