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等16 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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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等16 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告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令 第 4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现将我区开展畜禽养殖等 16 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范围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2017 年版)(环境保护部令第 45 号,以下简称《名录》)规定应在 2019 年申领排污许可证的 16 个行业(具体核发范围和管理类别详见附件 1) 。
二、申领时限
上述纳入申领和核发范围内且已经建成并实际排污的排污单位,在 2019 年12月31日前申领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建成的排污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三、核发机关
南宁、柳州、梧州、北海、防城港市的排污单位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级行政审批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桂林、钦州、贵港、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市的排污单位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各市核发部门及联系方式见附件 2。
四、申领程序
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至三十二条规定,申领程序如下:注册、登录: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注册(网址:http:如ermit.mee. gov. cnl); 填报并公开信息: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首页“法规标准”栏目下载)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提交书面申请:排污单位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并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申请材料;核发部门按照审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依法做出核发排污许可证或者不予核发的决定。
五、其他说明
(一) 《管理办法》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建议相关排污单位在 2019 年 11 月 30 日前向核发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可能会导致排污单位无法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
(二)生态环境部对排污许可证的申领范围、申领时限、申领程序等作出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10月11日
(信息是否公开: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等16 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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