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等行为将面临从重处罚,生态环境部日前专门发文规范各地在环境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
据生态环境部网站2019年5月30日消息,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指导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的制定、适用和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
自由裁量基准是在法律法规条款规定的处罚种类及幅度内,就如何作出处罚决定所作的进一步细化规定。生态环境部指出,制定自由裁量基准应当以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同时它所规定的罚款金额以法律法规条款规定的处罚幅度为限,即不能超出法律法规条款所规定的处罚幅度的上限和下限。
制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界面新闻注意到,《指导意见》明确了从重处罚的六种情形,具体包括:两年内因同类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3次(含3次)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在案件查处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反响;其他具有从重情节。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在解读《指导意见》时表示,2009年,原环境保护部印发了《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关于印发有关规范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文件的通知》,对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规定。然而,随着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日益完善,生态环境执法手段更加丰富,环境行政处罚种类增多,罚款处罚数额大幅提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随之扩大。
由于地区差异和对法律条款的认识理解程度不同,各地目前已制定的裁量基准在规范化、科学化、合理化程度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比如江苏南京、甘肃、青海西宁、重庆渝北等地开发了专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系统,用系统裁量代替人工裁量,但全国大部分地区的裁量基准采用的仍然是较为简单的表格形式。
对于电子化的自由裁量系统建设情况,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指出,该部将在“全国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系统”中设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功能,通过输入有关裁量因子,经过内设函数运算,对处罚额度进行模拟裁量,供各地参考。
上述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指导意见》制定过程中,不少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反映,对“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由于担心“没有具体依据”,为规避履职风险,实践中往往想用但不敢用,希望能在国家层面规定几种具体适用情形。对此,《指导意见》积极回应了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的需求,规定了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特殊情形,以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指导意见》,对于下列四种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环境违法行为的;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包括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超过2小时,且超标倍数小于0.1倍、日污水排放量小于0.1吨的”;又如“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数量小于0.01吨,且未污染外环境的”)且当日完成整改的;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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