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最新责任清单出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各部门生态环保责任一次说个明白!

lidong 中国环境新闻 2019-04-24 11:54:34

浙江最新责任清单出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各部门生态环保责任一次说个明白!

浙江最新责任清单出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各部门生态环保责任一次说个明白!

江南烟雨地,醉美浙江景,4月浙江的山水让人心醉。这幅江南美景的背后,是浙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不断加强,是浙江生态文明建设的持续推进。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明晰”“齐抓共管”则为浙江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供着源源不断的内生动力。

日前,为进一步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通过18条规定和责任“清单”,助推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实行,强化绿色发展导向,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党委政府带头,实现“纵向到底”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推进,党委政府带头是关键。

《规定》明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有关负责同志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其中县级以上党委,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切实促进环境质量改善、保障生态安全;要领导和督促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法院和检察院履行工作职责,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措施;要加强生态环境部门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本地区和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要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追究力度。

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采取措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配置与生态环境保护相适应的监管能力,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的协调机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奖惩制度,加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监督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此外,《规定》还把职责一直延伸到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明确规定镇街要承担属地管理职责,要负责组织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确定的环境监管,要督促指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发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及时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查处。

《规定》,可谓打通了生态环保履职的“最后一公里”,使得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得以实现“纵向到底”。

浙江最新责任清单出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各部门生态环保责任一次说个明白!

责任全面厘清,做到“横向到边”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各界的齐抓共管。在这过程中,同时需要厘清各方面的职责,既做到共同发力、形成合力,又能确保权责明晰、各司其职。

《规定》首先强调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大原则,通过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并以列明环保责任清单的方式,划定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以及各党委、政府部门的生态环保“责任田”,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制度保障,真正形成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

为此,《规定》用超过四分之三的篇幅详述各级各界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不仅各级人大、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的职责一目了然,而且省直37个党委、政府职能部门也是权责明晰。省委宣传部负责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省发改委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绿色发展相关战略、规划和政策;省经信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组织拟订和推动实施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省公安厅依法侦办涉嫌环境犯罪刑事案件和因环境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省水利厅则承担起水资源保护的职责……

《规定》在“大生态环保”的格局下,以人民群众关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导向,全面梳理各个方面的工作职责,突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做到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横向到边”。

浙江最新责任清单出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各部门生态环保责任一次说个明白!

多方监督追责,确保责任落实

职责已然明确,如何确保落实便是重中之重。《规定》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的落实,建立并实施年度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督促检查范围,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和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其中县级以上党委要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追究力度。县级以上政府要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激励;对工作不力、造成环境损害和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依法严格责任追究。

对于未能正确履行生态环保责任的,《规定》明确,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追究责任。

此外,《规定》还在各级人大、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和省委组织部中加入了“监督”职能,督促各级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的落实。

比如,《规定》列明,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本级政府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监督,各级政协要充分发挥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广大政协委员的监督作用,各级纪委监委要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失职失责问题依规依纪依法实施监督问责,各级法院要监督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各级检察院要运用检察建议督促纠正各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漏洞。同时,作为省委主管组织工作和干部工作的职能部门,省委组织部还要严格落实《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制度,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实绩考核评价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通过组织人事手段,倒逼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落实。

《规定》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无疑将促使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的守护者,看好各自的“责任田”,让上下同欲、齐抓共管真正体现在生态环境保护的成果上,真正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求。

来源:浙江生态环境

编辑:程维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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