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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西宁4月23日消息(记者张雷)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昨天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
2017年8月8日至9月8日,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对青海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2017年12月24日,中央环保督察组向青海省反馈了督察意见,并将督察发现的7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移交青海省,要求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青海省委、省政府专题研究反馈意见和移交问题的整改和问责工作,成立了由省委书记和省长任双组长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青海省纪委监委成立督察问责组,对移交的责任追究问题直接进行调查核实。
根据核查的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青海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对11个责任单位,62名责任人员严肃问责。其中:厅级单位7个,县处级单位4个;厅级领导干部16人,县处级领导干部32人,乡科级干部14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48人,免职1人、诫勉13人。
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在自然保护区内违规设立或延续矿业权及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工作严重滞后等问题。2013年以来,原省国土资源厅在自然保护区内违规设立或延续矿业权,在保护区内矿业权的退出问题上失职失责,监管措施不实,督促检查流于形式,以致自然保护区内违规设立或延续矿业权、矿权退出不力,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严重滞后。
根据有关规定,责令原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给予时任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李志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原省国土资源厅总工程师韩生福党内警告处分;分别给予原省国土资源厅勘查储量处处长尚现功、矿产开发管理处处长孟广培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此外,6名领导干部分别受到诫勉问责。
二、青海湖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开发旅游问题突出。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原省旅游发展委、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违反保护区管理有关规定,编制的《青海湖景区旅游整体策划》《青海湖风景名胜区五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将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鸟岛、沙岛规划为主要旅游景点。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作为保护区管理部门,重开发、轻保护,不仅未对保护区违法违规项目进行查处和制止,而且其下属旅游集团公司还长期违规开展旅游经营。环青海湖区域违规建设宾馆、餐厅等旅游设施问题突出,缺乏基本治污设施,大量侵占草场,对青海湖生态环境带来隐患。
根据有关规定,责令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党组、原省旅游发展委党组、省发展改革委党组分别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共和县、刚察县、海晏县县委、县政府分别向所属州委、州政府作书面检查;给予时任青海湖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局长姚海瑜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原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副主任韩国荣党内警告处分。
三、建设项目违规占用草原问题突出。2013年以来,全省有144个项目虽然大部分办理了土地征用手续,但均未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批手续,造成草原生态破坏。对违规占用草原问题,农牧部门只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未进行行政处罚,违规占用草原问题长期得不到整改。原省国土资源厅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中,违背生态保护优先理念和依法行政原则,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违反《草原法》的问题长期不予纠正,造成矿藏开采和建设项目草原征占用未审先核问题。
根据有关规定,责令原省农牧厅党组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给予时任省农牧厅副厅长田惠源党内警告处分;分别给予原省农牧厅副厅长巩爱岐、原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朱小川党内警告处分;对原省农牧厅草原处处长曾植俊免职处理;分别给予原省国土资源厅耕地保护处处长秦海燕、省草原监理站站长蔡佩云党内警告处分。此外,1名领导干部受到诫勉问责。
四、海东市环境保护工作推进落实不力,局部环境污染问题突出。海东市在环境保护工作方面虽然加强了研究部署,但在推进落实方面存在明显不足。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不力,污水直排现象普遍,垃圾污染问题严重,工业企业监管不到位。禁养区划定工作明显滞后,导致湟水河流域禁养区畜禽养殖清理工作严重滞后,污染问题突出。污水处理提标改造未按期完成任务,导致大量生活污水直排湟水流域。垃圾填埋场建设滞后,列入十二五规划的6座垃圾填埋场到督察进驻时尚未建成,导致近年来湟水河海东段水质长期为Ⅴ类,老鸦峡口出境断面2016年氨氮浓度较2014年上升10%。全市铁合金、碳化硅、玻璃等行业企业设施简陋、管理粗放,无组织排放和超标排放问题突出。
根据有关规定,责令海东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给予海东市副市长马杰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海东市副市长王发昌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时任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局长王国林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海东市环保局局长马维忠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海东市环保局局长曹良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分别给予时任海东市农业发展委员会主任李树青、海东市农业发展委员会主任张启庆、海东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赵明军党内警告处分;给予互助县县长安永辉政务警告处分,分别给予互助县副县长薛顺云等5名副处级领导干部和民和县环保局原局长赵成莲等3名科级干部党纪政务处分。
五、海西州工业污染监管不到位问题。海西州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园区企业环境管理粗放,青海发投碱业有限公司等企业长期超标排放,青海庆华煤化股份有限公司烟粉尘无组织排放严重,蒸氨废水未经处理直接用于熄焦,大量盐化工企业节水措施不到位,大量蒸氨废水晾晒排放。中国石油青海油田公司采油生产、修井作业及管网泄漏,每年产生约1万吨油泥砂危险废物,无任何防渗措施,截至督察时仅处理1.9万吨,8.7万吨油泥砂临时堆存,环境风险隐患突出。海西州政府及环境保护部门虽然发现了油泥砂的问题,但在执法过程中未提出具体整改要求,也未跟踪督办,致使油田公司油泥砂处置滞后,严重威胁生态环境。
根据有关规定,责令海西州委、州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令格尔木市委、市政府向海西州委、州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给予海西州环保局原局长王中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副部长邵桂霞政务记过处分;海西州已于2017年分别给予乌兰县副县长牛建波等4人党内警告处分;青海油田已于2017年9月分别给予质量安全环保处处长钟声等12人行政处分。此外,3名领导干部分别受到诫勉问责。
六、在过剩产能项目备案工作中弄虚作假问题。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在鑫恒铝业有限公司70万吨电解铝项目和西部水电有限公司45万吨电解铝项目申报备案过程中弄虚作假,将未建产能按已建成产能上报,导致虚增电解铝产能57.5万吨,并于2015年获得备案。在未落实产能置换指标的情况下,于2015年8月对中国铝业青海分公司新建40万吨电解铝产能项目予以备案。
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乔弘志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原材料工业处处长朱生海党内警告处分。此外,3名领导干部分别受到诫勉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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