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企业如果违规排污,不仅会收到环保部门的罚单,还可能无法获得政府供应的土地,企业发债也会受到限制。
这正是因为环境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近年来,围绕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我国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试点,推动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公开,联合相关部门出台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对环保领域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等文件。
而在实践中,近期,生态环境部联合证监会对严重失信企业江苏辉丰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联合惩戒,堪称典型案例。
污染环境被曝光 多部门介入联合惩戒
作为农药企业,辉丰股份早在启动A股上市之际,就因涉嫌偷埋暗管排放有毒污水等情况被曝光,但在质疑声中,仍于2010年11月上市。近8年来,不断有村民和媒体揭露其污染行为,直到今年被相关部门彻底查处。
回顾对案件处理的部分经过,不难看出,生态环境部、证监会、深交所等均参与到对辉丰公司的惩戒中。
3月29日,媒体报道辉丰公司环境违法问题后,生态环境部政法司及时跟进,通报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4月20日,生态环境部官网发布《生态环境部通报盐城市辉丰公司严重环境污染及当地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不力问题专项督察情况》;4月21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4月23日,证监会对辉丰公司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问题立案调查;6月8日,深交所正式作出《关于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7月19日晚,辉丰股份公告称,因两项目环保违法,公司收到江苏省环保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作为上市公司,江苏辉丰理应严格按照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所受到的环保行政处罚信息。但是在今年被曝出环境违法事件后,其2017年年度所有报告中被发现均未披露任何相关处罚信息。”生态环境部政法司相关负责人指出。
据了解,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组进驻江苏后,先后两次将群众对辉丰的举报交办当地政府部门,但盐城市及大丰区在查处过程中,仅就企业环境管理提出整改要求,未对偷排高浓度废水问题开展针对性调查,最终以举报不实为结论向社会公布结果。
环境行为严重失信 企业付出高昂代价
以辉丰公司为例,盐城市大丰区环保局副局长曹嘉庚解释了联合惩戒之后,企业因为环境违法将付出怎样的代价。“这家以农业生产为主的企业,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违规转移和贮存危险废物、长期偷排高浓度有毒有害废水,以及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临时编造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提供虚假报表等一系列问题,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辉丰股份董事长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断有股民考虑发起索赔。”
曹嘉庚算了这样一笔经济账:“环保信用被评为黑色等级后,辉丰在电费水费方面将会被实行差别化价格,每度电要高出0.1元,每吨水要高出1.0元。假如企业不积极整改,及时修复环保信用,以该公司去年的用电量和用水量作参考进行估算,电费就可能要多付出600多万元,水费要多付出100多万元。”
除罚款、刑事拘留涉案人员外,联合惩戒行动还对企业产生了其他实质性影响。据悉,辉丰公司4月23日周一开市股票即跌停,此后连续两天分别下跌3.10%和2.56%。5月23日,该公司的市盈率仅为12.38倍,是联合行动前(4月19日)的37%。显然,联合惩戒让环保失信企业成了“过街老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典型案例影响大 完善信用评价应多方发力
企业为了追求利润而违背环境信用,纠正还得从经济效益上做文章――基于此种理念,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应运而生。
生态环境部政法司相关负责人指出,作为一种环境管理手段,环保信用评价具有全面、直观、公开、共享等特点。“全面,是指环保信用评价全面反映企业环境行为。直观,是指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以颜色标识,直观醒目。《办法》规定,企业的环境信用,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4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标识。公开,是指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共享,是指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至发展改革、银保监、证券、国有资产管理、商务等部门,作为联合奖惩的依据。”
根据《办法》,环保部门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给包括人民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后者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金融支持等方面,参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环保部门会将类似辉丰这样的失信企业环境违法信息推送给有关部门,使其在政府采购、土地供应、资质许可、税收优惠等领域依法受到限制――说白了,环保信用越差,企业承担的经济成本越高。”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高级工程师杨姝影解释说。
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全国近一半省份尚未正式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大多数已开展的省份评价范围仅限于国控重点企业;即使是走在全国前列的省份,参评仍然没有实现污染源企业全覆盖。
在四川省环保厅厅长于会文看来,我国环境信用体系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阶段不匹配、不协调、不适应的矛盾仍然突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还应多方发力。“国家层面应加快制定有关环境信用评价的管理条例,改变目前各地标准不一的状况;扩大参评范围,将环评机构、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和危险废物处置利用机构等环境服务业企业纳入进来;此外,还要建设贯通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的企业环境信用动态管理系统,落实多部门联合奖惩机制,充分运用信用评价结果。”于会文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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