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9月21日讯9月20日,枣庄滕州市环境保护局对外发布6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对滕州远大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滕州市鑫岩石料有限公司、山东海冠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广西秦源环保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滕州市好娃子童车厂、枣庄市鑫祥贸易有限公司进行处罚,共计罚款116万元。
据了解,滕州市羊庄好娃子童车厂于2014年下半年投入生产,最近一次生产日期是2018年7月份,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你单位西南侧村内的酸洗车间无任何环保治理设施,酸洗池东侧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内呈酸性的生产废水是从你单位酸洗池内排出,监测站人员现场在该沟渠内提取的生产废水经检测,数据为:PH
另外,山东海冠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工艺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环保部门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壹拾万元(?100,000.00)罚款 ;广西秦源环保有限公司滕州分公司该企业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在没有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设封闭式原料堆场、部分道路及成品砖堆场地面未硬化、未实施雨污分流的情况下于2018年1月份投入生产,环保部门处以罚款贰拾万元罚款;枣庄市鑫祥贸易有限公司该单位10000吨/年硫磺粉加工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环保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处以伍万元(?50,000.00)罚款。
处罚书显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滕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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