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保厅就《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河北省环保厅网站相关信息截图
河北新闻网9月19日讯(记者刘岚)即日起,河北省环保厅就《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通过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方式表达观点,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10月8日。
据了解,现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于2013年颁布实施,2013年以来,国家层面的多项环保法律法规作了重要修订,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河北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保障公众利益,在对原《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修订实施之前,河北省环保厅起草了《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
规则中明确,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采用百分比模式,按照不同的情节和危害程度确定各项裁量因素的百分值。
裁量因素包括: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社会影响(此项占比30%);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此项占比15%);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是否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此项占比20%);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配合调查情况(此项占比10%);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此项占比10%);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此项占比15%)。
环保部门裁定处罚金额时,首先确定裁量方式中各项要素的百分值,再进行累加,然后乘以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最后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当按照裁量方式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
规则还提出,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的,可以构成不同违法行为的,应当选择处罚较重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定,并给予处罚。实施了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牵连关系的,应当选择处罚较重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定,并给予处罚。实施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之间不存在必然牵连关系的,应当对每个违法行为分别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从重处罚的情形
规则中提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或者社会影响的;
(二)经责令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四)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指两次以上);
(五)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
(六)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环境违法;
(七)其它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顶格处罚:
(一)造成环境污染的后果极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致人员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
(二)拒绝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态度恶劣、后果严重的;
(三)一年内,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应实施顶格行政处罚的情形。
●从轻和不予处罚的情形: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它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建议通道:
电子邮件:hbshjzhzfjcf@163.com
信函寄至: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106号河北省环保厅省环境综合执法局,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征求意见”字样。
传真发送至:0311-87908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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