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广州9月14日电 (记者 索有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4日对广东省环保厅原厅长李清受贿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对李清的定罪量刑,以受贿罪判处李清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5年,李清先后利用担任潮州市市长、广东省环保局局长、广东省环保厅厅长的职务便利,在环保事项审批、专项资金补贴、项目招投标、特许经营、人事安排及工作调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24.3521万元、港币52万元、美元6万元,伙同他人收受财物计人民币230万元。
法院认为,李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李清受贿数额中有人民币1000万元属犯罪未遂,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并综合考虑其归案后表现等情节,法庭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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