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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1日,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42号)。文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利率水平、额度、贷款期限、抵质押物范围、新型融资工具等多方面作出要求。
央行在其官方微博中指出,所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即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是当前实现农村农户经营制度基本稳定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效结合的重要载体,加大对其金融支持具有重要意义。
央行表示,应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满足农业生产周期实际需求。比如,对日常生产经营和农业机械购买需求,提供1年期以内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1至3年期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对于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田整理、农田水利、农业科技、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可以提供3年期以上农业项目贷款支持;对于从事林木、果业、茶叶及林下经济等生长周期较长作物种植的,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
贷款利率方面,央行规定,对于地方政府出台了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政策以及通过抵质押或引入保险、担保机制等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利率原则上应低于本机构同类同档次贷款利率平均水平。此外,各机构在贷款利率之外不应附加收费,不得搭售理财产品或附加其他变相提高融资成本的条件。
而在贷款额度方面,央行规定,原则上,从事种植业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金额最高可以为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所需投入资金的70%,其他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金额最高可以为借款人农业生产经营所需投入资金的60%。家庭农场单户贷款原则上最高可达1000万元。
此外,对经工商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达到企业化经营标准、满足规范化信息披露要求且符合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发行条件的新型家庭农场,央行文件允许其在银行间市场建立绿色通道,探索公开或私募发债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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