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界对养殖场污染防治条例的认识误区

xinluba 网络 2017-04-27 07: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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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1日,北京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座谈会在圆山大酒店召开。会上,环保部水环境管理司孔源处长,针对环保政策执行过程中对污染防治条例的误解,贯彻落实发生的偏差,提出“只有对概念清楚、对法规熟悉”才能做到“挺直腰板、说话硬气”。具体存在三个的误区:

  一、把抓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当成单纯搞达标排放!!

  目前,不少地方认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就是要搞污水处理工程、要搞达标排放。具体表现为,要求养殖场必须配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所有液体废物一律要求按照污水进行处理并“达标排放”。其原因就在于没有吃透政策法规,要以粪便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作为治理畜禽养殖污染根本途径的基本精神。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明确将综合利用作为治理畜禽污染的根本途径,同时对配备相应的设施在第十三条做出了明确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本条所述“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意思就是所述的各种设施都属于“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且这类设施的配备都要“根据需要”,并非强制要求必须要配备某种设施,如污水处理设施。换句话说,就是只要能实现废弃物无害化和综合利用,具体建设什么设施,要视“需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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