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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耕地集中区 禁建垃圾填埋场
《条例》提出,农用地保护方面,农用地实行分类保护。根据农用地土壤污染程度,将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污染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
优先保护类农用地中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优先保护类农用地中的耕地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制革等企业以及垃圾填埋场。现有相关企业应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进行升级改造。
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中的耕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调整种植结构或退耕还林,优先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城镇污水禁止排向农田
农用水保护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江河、湖泊、水库的水质保护,严格控制在江河、湖泊、水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防止农用水水体污染。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使用无机肥、有机肥、生物复合肥进行水产养殖。禁止将病害高发期或发生疫情时的养殖用水向公共水域排放。
禁止向农田和渔业水域直接排放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工业废水、城镇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城镇污水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其下游最近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渔业水域倾倒油类、酸液、碱液、有毒废液、含病原体废水,及在灌溉渠道、渔业水域浸泡或清洗装储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器具、包装物。
生物资源保护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作物害虫、害兽的天敌的保护,禁止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和出售野生蛙类、蛇类、鸟类等农作物害虫、害兽的天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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