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印发《国家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指导意见(2017-2020年)》

dbmdd 网络 2017-03-29 11: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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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要求,为有效控制和消灭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我部组织制定了《国家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指导意见(2017-2020年)》和《国家猪瘟防治指导意见(2017-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指导意见(2017-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有效控制、逐步消灭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防治现状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是由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高致病性毒株引起的猪的一种病毒性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该病自2006 年暴发以来,发病率、死亡率高,对我国养猪业造成严重危害。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治工作。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总体部署,坚持预防为主,切实落实免疫、监测、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各项综合防治措施,加大防控工作力度,疫情发生几率明显下降,目前仅在局部地区呈点状散发,感染率总体维持在较低水平,全国防控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但目前病毒污染面依然较广,毒株类型复杂,特别是新传入的美洲变异株流行范围不断扩大,混合感染较严重,防控难度大,防控形势依然严峻。

  二、防治目标

  在不断提高养殖场(户)防疫能力的基础上,到 2020年底,全国核心育种场达到净化标准(即连续24个月以上无临床病例,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野毒感染病原学和抗体检测阴性),其他养殖场(户)达到稳定控制标准(即连续12个月以上临床发病率≤5%)。

  三、防治思路

  继续坚持以预防为主的防控方针,以源头控制、分类指导、梯度推进为防治原则,以养殖场(户)为防治主体,以疫病净化为防治重点,不断完善养殖场生物安全体系,严格落实免疫预防、监测净化、检疫监管、应急处置、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积极开展场群或区域净化工作,降低发病率,压缩流行范围,逐步实现净化目标。

  四、防治措施

  (一)免疫预防

  各地要根据流行状况和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制定实施本辖区的免疫方案,并做好免疫效果评价。 必要时,可将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纳入本省(区、市)强制免疫病种补助范围。养殖场户要根据不同防控阶段,制定实施免疫方案,逐步实现从免疫控制到免疫退出。 稳定控制阶段,国家核心育种场禁止使用活疫苗,其他养殖场户应根据流行毒株监测结果,科学使用活疫苗。 净化阶段,在严格落实生物安全措施前提下,退出免疫。

  (二)监测净化

  各地要加大疫情监测力度,及时准确掌握病原分布和疫情动态,科学评估发生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要选择一定数量的养殖场户、屠宰场和交易市场作为固定监测点,持续开展监测。养殖场要按照“一场一策、一病一案”要求,根据本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净化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监测净化。 在稳定控制阶段,重点开展免疫效果监测,达到良好的免疫保护后,加大病原学监测力度;在净化阶段,要以血清学监测为主、病原学监测为辅。通过扑杀阳性动物,逐步培育建立阴性种猪群和后备猪群。 国家核心育种场要优先开展监测净化工作,发挥带动作用。

  (三)检疫监管

  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强化生猪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 逐步建立起以实验室检测和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为依托的产地检疫机制,不断提升检疫科学化水平。 强化生猪移动监管,特别要做好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和监管工作。 要规范跨省调运电子出证,实现检疫数据互联互通。

  (四)应急处置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充实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强化应急培训和演练,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一旦发生疫情,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立即按相关应急预案和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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