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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了39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其中涉及农业部门6项(见附表)。
一、停止审批相关事项
各级农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境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等5项事项进行审批,不再对“从境外引进蚕遗传资源”事项进行初审,不得自行给予过渡期、暂缓执行或变相继续审批。
二、及时修订法律法规及服务指南
及时清理废除不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同步系统提出完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意见和建议,按程序加快修订,做到改革于法有据、依法推进。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抓紧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确保《决定》要求落实到位。
国务院:不再对“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等事项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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