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门市划定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和适养区

dbmdd 网络 2016-12-17 09:18:00

猪友之家猪场管理最新消息,本文ID:409298

  近日,市政府出台《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为原则,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生态要求。昨日,记者就此进行了专题了解。

  划定畜禽养殖区域

  《意见》明确了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区域划分。

  禁养区为:海门长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范围为取水口上游500m至下游500m、向对岸500m至本岸背水坡堤脚外100m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二级保护区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1500m、下延500m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国家及省级水质考核断面上下游各1000米,两侧各500米范围,海门市境内共有省级水质考核断面两个,分别为通吕运河货隆大桥考核断面、通启运河海洪大桥考核断面;生态红线保护区域,蛎岈山牡蛎礁海洋特别保护区一级管控区;城镇建成区划为禁养区;各类学校、医院等文教卫生单位及周边500米范围;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及市人民政府根据环境保护需要依法划定的区域。

  限养区为:通吕运河、通启运河、海门河、三余竖河、七匡河、二十匡河清水通道维护区两侧各500米范围;城镇规划区中非禁养区范围划为限养区。

  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符合相关规划的区域则为畜禽适养区。

  各区域都有严格要求

  《意见》规定在禁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所,擅自新建、扩建的一律按违法建筑处理。现有畜禽散养户鼓励自行拆除养殖圈舍退养,严禁粪污直排,2017年底之前完成关闭和搬迁。现有规模畜禽养殖场,各区镇制定辖区内养殖发展布局规划,五年内逐步关停或转迁。目前继续生产的必须建设与饲养规模相配套的达标粪污处理设施,对不达要求的限期整改,达标后方可继续生产,否则依法取缔。列入禁养区范围内的国家级保种(育种)场、农业部生态健康养殖创建示范场和农业部认定的国家肉鸡良种扩繁推广基地,在粪污治理达标、不影响生态文明建设进程的前提下可暂缓关停或搬迁。

  在限养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实行减量提质工程,养殖密集镇要引导散、小规模养殖逐步退出,在养殖总量逐年下降的前提下,适当发展规模适度、设施先进、标准化程度高的规模养殖。现有畜禽散养户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严禁粪污直排;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按生态健康养殖要求改造升级,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同时就地流转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土地发展种植业或林果业消纳畜禽养殖粪便,不能建成达标粪污处理设施的,依法责令搬迁或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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