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养区划定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yi286068034 网络 2016-05-30 07:26:00

  猪友之家政策法规最新消息,本文编号:379716

  征求意见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正,必要的应当进行现场勘核,形成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水体函917号

  关于征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指导各地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我部会同农业部起草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拟由两部门联合印发。现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6年5月27日前书面反馈我部。如无意见,也请及时函告。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水司孔源

  电话:(010)66556332

  传真:(010)66556334

  邮箱:nonghuanban@mep.gov.cn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5月19日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指导各地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以下简称禁养区),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制定本指南。

  1、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禁养区的划定。

  2、划定依据

  (1)《环境保护法》(2)《畜牧法》(3)《水污染防治法》(4)《大气污染防治法》(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6)《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7)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术语与定义

  3.1畜禽包括猪、牛、鸡、羊、鸭、鹅等主要畜禽和鹿、狐、貂、骆驼、鸵鸟等经济动物。

  3.2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设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

  3.3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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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基本要求

  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和《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5、划定范围

  5.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

  5.2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5.3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

  5.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

  5.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根据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确定的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

  6、技术流程

  6.1摸清底数各地环保部门、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等,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等,识别和初步确定禁养区划定范围。

  6.2核定边界在初步确定划定范围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实地勘察,调查禁养区划定各类基础信息,明确拟划定禁养区范围边界拐点,形成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包括比例尺不低于1:50000的畜禽禁养区分布图,以及禁养区划定范围的文字描述等。

  6.3征求意见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正,必要的应当进行现场勘核,形成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

  6.4报批公布各地环保部门、畜牧部门将禁养区划定方案(送审稿)报上一级地方环保部门、畜牧部门进行技术审核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环保部门、畜牧部门应当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禁养区划定情况,并定期向环境保护部、农业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7、其他

  7.1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需要调整的,根据本指南开展工作。

  7.2已完成禁养区划定的、已形成禁养区划定初步方案的,但划定范围与本指南要求不符的,应当根据本指南予以调整。

  7.3禁养区划定工作已明确由畜牧部门牵头的,按现有工作机制推进相关工作。(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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