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ASF),又称非洲猪瘟疫、疣猪病,是由非洲猪瘟病毒感染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传染性疾病,以高热、网状内皮系统出血和高致死率为特征。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必须报告的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为预防、控制和扑灭非洲猪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非洲猪瘟的诊断、报告、处置、预防与控制等技术措施。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与非洲猪瘟防治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2. 诊断
2.1 流行病学
2.1.1 传染源
病猪、康复猪和隐性感染猪为主要传染源。带毒钝缘软蜱也是传染源之一。
2.1.2 传播途径
主要通过接触或采食被非洲猪瘟病毒(ASFV)污染的物品经口传染;短距离可经空气传播;也可经钝缘软蜱叮咬传播。
2.1.3 易感动物
家猪、野猪易感。家猪高度易感,且无明显的品种、日龄和性别差异。欧亚野猪易感,但非洲野猪,特别是疣猪(Phacochoerus africanus)和薮猪(Potamochoerus porcus)虽感染该病毒,但不表现临床症状。
2.1.4 潜伏期
一般为15天。直接接触感染的潜伏期为5~19天,钝缘软蜱叮咬感染的潜伏期一般不超过5天。
2.1.5 发病率和病死率
家猪发病率和病死率可高达100%。不同毒株致病性有所差异,强毒力毒株可导致猪在12~14天内100%死亡,中等毒力毒株病死率一般为30%~50%,低毒力毒株仅可引起少量猪只死亡。
2.1.6 季节性
该病无明显的季节性,可常年发病。
2.2 临床症状
2.2.1 最急性:无临床症状突然死亡。
2.2.2 急性:体温可高达42℃,沉郁,厌食,耳、四肢、腹部皮肤有出血点,可视黏膜潮红、发绀。眼、鼻有黏液脓性分泌物,呕吐,便秘,粪便表面有血液和黏液覆盖,或腹泻,粪便带血。共济失调或步态僵直,呼吸困难,病程延长则出现其它神经症状。妊娠母猪流产。病死率高达100%。病程1~7天。
2.2.3 亚急性:临床症状同急性,但症状较轻,病死率较低,持续时间较长(约3周)。体温波动无规律,常大于40.5℃。小猪病死率相对较高。
2.2.4 慢性:波状热,呼吸困难,湿咳。消瘦或发育迟缓,体弱,毛色暗淡。关节肿胀,皮肤溃疡。
2.3 病理变化
浆膜表面充血、出血,肾脏、肺脏表面有出血点,心内膜和心外膜有大量出血点,胃、肠道粘膜弥漫性出血。胆囊、膀胱出血。肺脏肿大,切面流出泡沫性液体,气管内有血性泡沫样粘液。脾脏肿大,变软,呈黑色,表面有出血点,边缘钝圆,有时出现边缘梗死。颌下淋巴结、腹腔淋巴结肿大,严重出血。
2.4 实验室检测
2.4.1样品的采集、运输和保存(见附件1)。
2.4.2血清学检测
应在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
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用于检测血清样品中的病毒特异性抗体。
间接免疫荧光抗体试验(IFA):检测血清样品,用于ASF感染猪确诊。
2.4.3 病原学检测
应在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
病毒分离:可以采集活猪全血样品、病死猪的肝脏、脾脏、肺脏和心脏低温下运送到具备BSL-3以上生物安全防护条件的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检测。
血细胞吸附试验(HAD):适宜该法检测的样品有,抗凝血(用肝素或EDTA作抗凝剂)、脾脏、扁桃体、肾脏、淋巴结。
双抗体夹心酶联免疫吸附试验(S-ELISA):通过特异性单克隆抗体检测样品中的目的抗原。
聚合酶链式反应(PCR):可检测和鉴定所有已知ASFV基因型,包括无血细胞吸附能力的病毒和低致病力的分离株,尤其适用于病毒失活的组织样品检测。
2.5结果判定
2.5.1 临床可疑病例
符合流行病学特点,且至少符合2.2.1、2.2.2、2.2.3、2.2.4和2.3项之一,并且排除猪瘟,可初步判定为临床可疑非洲猪瘟病例。
2.5.2 疑似病例
临床可疑病例,且2.4.2项任一项血清学方法检测阳性,可判定为疑似非洲猪瘟病例。
2.5.3 确诊病例
疑似病例,且2.4.3项任一项病原学方法检测阳性,可判定为确诊非洲猪瘟病例。
3. 疫情报告和确认
3.1 疑似疫情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猪异常死亡,家猪出现2.2的临床症状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初步判定为非洲猪瘟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报本地兽医主管部门,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诊断为疑似非洲猪瘟疫情时,应立即报告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1小时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3.2 确诊疫情的报告
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确诊为非洲猪瘟疫情时,应立即通知疫情发生地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兽医主管部门,同时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3.3 疫情确认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确诊结果,确认非洲猪瘟疫情。
4. 疫情处置
4.1疑似疫情处置
4.1.1接到报告后,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组织2名以上兽医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判定为疑似非洲猪瘟疫情的,及时采集样品送国家外来动物疫病研究中心或农业部指定实验室进行确诊。
4.1.2 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视,禁止易感动物、畜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见附件2)。
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4.2确诊疫情处置
疫情确诊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4.2.1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4.2.1.1疫点:发病家猪或野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4.2.1.2 疫区 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4.2.1.3 受威胁区 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区、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生动物栖息地存在情况,以及疫情溯源及跟踪调查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4.2.2 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4.2.3 对疫点应采取的措施
4.2.3.1 扑杀并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见GB 16548)。
4.2.3.2 对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污染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4.2.3.3 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见附件2)。
4.2.3.4 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出入。
4.2.4 对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4.24.1 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见附件2)。
4.2.4.2扑杀并销毁疫区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见GB 16548)。
4.2.4.3 采取措施禁止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入。
4.2.4.4 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
4.2.4.5 对猪舍、用具及场地消毒。
4.2.5 对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4.2.5.1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猪相关产品调出,猪相关产品调入必须进行严格检疫。
4.2.5.2关闭生猪交易市场。
4.2.5.3对生猪养殖场、屠宰场进行全面监测和感染风险评估,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4.2.6 野生动物控制
应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并采取措施,避免野猪与人工饲养的猪只(包括自养存活在野外的及家养育种野猪)接触。当地兽医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4.2.7虫媒控制
应在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制定并实施钝缘软蜱控制计划,查清虫媒分布,并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
4.2.8 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4.2.8.1 加强检疫监管,禁止从疫区调入生猪及猪产品。
4.2.8.2 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养殖户防控意识。鼓励自繁自养,防止疫情传入。
4.2.8.3加强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发生风险,做好各项防控工作,防止发生疫情。
4.2.9 疫情跟踪
对疫情发生前21天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分析疫情扩散风险。必要时,对接触的猪只进行隔离观察,对相关产品进行消毒等无害化处理。
4.2.10 疫情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21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来源及运输工具进行追溯性调查,分析疫情来源。必要时,对输出地猪群或接触猪群进行隔离观察,对猪产品进行消毒等无害化处理。
4.2.11 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内最后一头猪死亡或扑杀,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21天后,再设置10头哨兵猪监测21天,经疫情发生所在地上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4.2.12 禁养时限
解除封锁后6个月内,原疫区内禁止养猪。
4.2.13 处理记录
对处理疫情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详实的记录,并归档。记录保存年限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5. 预防控制
5.1阻断传入
各边境地区要加强边境地区防控,坚持内防外堵,切实落实边境巡查、消毒等各项防控措施。与曾发生和正在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国家和地区接壤省份的相关县市,边境线50公里范围内禁止生猪养殖;国际空、海港所在城市的机场和港口周边禁止生猪养殖。严格落实对来自非洲猪瘟国家和地区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禁止进口措施。
5.2饲养管理
5.2.1 易感动物饲养、生产、经营等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建立并实施严格的卫生消毒制度。
5.2.2 应采取措施避免家养猪群与野猪、蜱类虫媒的接触。
5.2.3 严禁使用泔水饲喂猪。
5.3日常监测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密切关注境外疫情,科学研判疫情态势。充分发挥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体系的作用,按照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加强对非洲猪瘟的监测。
林业部门要开展边境地区野猪和媒介昆虫软蜱的调查监测,摸清底数,为非洲猪瘟风险评估提供依据。
5.4检疫监管
加强对国际航行运输工具、国际邮件、出入境旅客携带物的检疫,做好非法入境的来自疫区的猪、野猪及其产品的销毁处理工作。
引种检疫工作时应加强非洲猪瘟检疫。做好猪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加强跨境调运猪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
5.5宣传培训
广泛宣传非洲猪瘟的防范知识和防控政策,增强进出境旅客、边境地区群众和相关从业人员的防范意识,营造群防群控的良好氛围。加强基层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提高非洲猪瘟的诊断能力和水平,尤其是提高非洲猪瘟和猪瘟的鉴别诊断水平,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置疑似疫情,消除疫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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