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
(一)兽药经营企业的审批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二)兽药经营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人员兽药经营企业直接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调制、检验业务的人员,应由药剂师、兽医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非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兽药经营知识考核合格后,方 准从事兽药经营活动。
2、设施兽药经营企业应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营业用房、货架、柜台、衡器、量器等设施,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三)管理制度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兽药入库验收、兽药在库养护、兽药质量管理、兽药出库验发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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