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法规及案例: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三、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
四、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及计算公式
五、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六、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及纳税期限
七、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八、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实务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取得各项应纳税所得的个人。
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以及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都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具体包括:
(一)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行使居民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将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两类。
1、居民纳税人:是指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的纳税义务,即其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按税法规定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的纳税义务,即只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纳税人又分为三类:
(1)中国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无论其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境风都是纳税义务人;
(2)在中国大陆居住满一年或者来源于中国大陆所得的港、澳、台同胞和华侨;
(3)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或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籍个人。
上述民称的“住所”是税法的特定概念,它不是说居住的场所或居住的地方,是因户籍、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所谓“习惯性居住”,不是指实际居住,也不是指在一个特定时期中在何处居住,而是判断税收意义上居民与非居民的法律概念。
所谓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的纳税人。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二)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1、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2、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3、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5、税收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
(三)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对个人是否取得收入要以“权责发生制”作为认定标准,即在纳税人对其收入(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拥有所有权时,视同其收入实现。代扣代缴单位应依法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而,个人所得税实行以代扣代缴为主,以自行申报纳税为辅的征收管理方式。
(一) 扣缴义务人及其法定义务
凡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具体包括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军队、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或者个人。
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时,无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 扣缴义务人的职责与法律责任
1、扣缴义务人应设立代扣代缴税款帐簿,正确反映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如实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2、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3、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并暂停止支付其应纳税所得。否则,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负担。
4、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或罚款。
5、扣缴义务人的法人代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财会部门的负责人及具体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有关人员,共同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负法律责任。
6、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 扣缴义务人的扣缴范围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3、劳务报酬所得;
4、稿酬所得;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四) 扣缴义务人的扣缴手续费
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但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三、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列举征税的个人所得共有1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规具体确定了各项个人所得的征税范围。
(一) 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除工资、薪金以外,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也被确定为工资、薪金范畴。其中,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
(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税项目的有关规?
,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的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负责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的投资者,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参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三)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还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形式较多,分配方式也不尽相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
1、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这类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实际上属于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按个休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论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根据承包、承租经营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规定只向发包方、出租人交纳一定的费用,交纳承包、承且费后的企业的经营成果归承包、承租人所有的,其取得的所得,按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 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报酬的所得。
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上述各项所得一般属于个人独立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或属于独立个人劳动所得。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是判断一种收入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重要标准。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某种技艺,独立提供某种劳务。
(五) 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所说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特许主要涉及以下四种权利:
1、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在一定时期内对某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利用的权力,它是工业产权的一部分,具有专有性(独占性)、地域性、时间性。
2、商标权
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律规定而取得的对其注册商标在核定商品上使用的独占使用权。商标权也是一种工业产权,可以依法取得、转让、许可使用、继承、丧失、请求排除侵害。
3、著作权
著作权即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力。著作权是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既具有民法中的人身权性质,也具有民法中的财产权性质。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4、非专利技术
非专利技术即专利技
术以外的专有技术。这类技术大多尚处于保密状态,仅为特定人知晓并占有。
(七)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其中:利息一般是指存款、贷款和债券的利息。股息、红利是指:个人拥有股权取得的公司、企业分红,按照一定的比率派发的每股息金,称为股息;根据公司、企业应分配的、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按股派发的红股,称为红利。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允许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为了支持企业改组改制的顺利进行,对于企业在改革过程中个人取得量化资产的征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在确定纳税义务人时,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对无产权凭证的,由主任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九) 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作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为促进我国居民住宅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出售自有住房的应纳税所得额,按下列原则确定:
(1)个人出售除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2)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3)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体办法为:
(1)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正式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2)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
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3)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4)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
(5)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4、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5、为了确保有关住房转让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各级房地交易管理部门应与税务机关加强协作、配合,主管税务机关需要有关本地区房地产交易情况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
(十) 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其中,得奖,是指参加各种有奖竞赛活动,取得名次获得的奖金;中奖、中彩,是指参加各种有奖活动,如有奖销售、有奖储蓄或购买彩票,经过规定程序,抽中、摇中号码而取得的奖金。
实际上,税法列举的偶然性所得是个人在非正常情况下得到的不确定性收入。
(十一)其他所得
上述10项个人应税所得是根据所得的不同性质划分的。除了10项个人应税所得外,对于今后可能出现的需要征税的新项目,以及个人取得的难以界定应税项目的个人所得,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及计算公式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应纳税额占应纳税所得额的比率,是税收立法的核心。个人所得税法设置了两类税率。
(一) 超额累进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和实行加成征收的劳务报酬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
1、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
(1)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税法第6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费用3200元后的余额。)
(2)
(注: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2、含税级距适用于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2、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1)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税法第6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2)
(注: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成本、损失)后的所得额。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3、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
(适用于加成征收的劳务报酬所得。)
(1)
(注:本表所称每次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税法第六条的规定,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后余额。本表是根据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加成征收的规定换算的。)
(2)
(注:1、表中的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二) 比例税率
对未加成征收的劳务报酬所得及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适用20%的比例税率。
税法规定,对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因而实际税率相当于14%。
(三) 计算公式
1、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月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适用税率是指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单位或个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公式为:
应纳税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书19-20页)
(税率是指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适用税率是指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适用税率是指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单位负担应纳税税款的公式为:
应纳税额=(不含税收入额-必要费用-速算扣除数)÷(1-税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劳务报酬所得
(1)每次收入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
×20%
单位负担应纳税税款的公式为(即不含税收入额3360元以下的)
应纳税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
交付单位或俱负担应纳税款的公式为:(即不含税收入额336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税率是指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适用税率是指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5、稿酬所得
(1)每次收入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每次收入额-800元)×20%×(1-30%)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每次收入额×(1-20%)×20%×(1-30%)
单位负担交纳税款的计算方法同4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同4,略)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单位或个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公式为:(即不含税收入额)
应纳税额=不含税收入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8、财产租赁所得(同4,略)
9、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10、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同7,略)
五、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人取得的各项收入所得减去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或扣除金额之后的余额。由于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项税制,因而必须分项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 工资、薪金所得
1、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的中国公民,其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允许减除800元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具体计算过程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在减除费用800元的基础上,还可以扣除一些免税的项目和对各项补贴、津贴给予100元的定额扣除。
2、对于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俱以及华侨、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在每月减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可再减除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说的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三)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必要的费用,是指按月减除800元。
(四)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五)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原值是指:
1、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2、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融、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4、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5、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原值。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六) 利息、股息、红利的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偶然所得、其他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七)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八) 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六、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及纳税期限
(一) 纳税地点
扣缴义务人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或两外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由纳税人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二) 纳税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具体规定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包括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建筑安装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 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缴的税款,多退少补。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税务机关规定期限申报缴纳税款。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在1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应纳的税款,均按次计算,应在每次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5、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如在境外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在境外取得所得时结算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次年1月1日起 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分别申报纳税。
7、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必须在税法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办理纳税申报。
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按期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8、纳税人可以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或采取邮寄方式在规定的申报期内申报纳税。邮寄申报纳税的,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七、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一) 免税规定
税法规定,下列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
奖金。2、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主要是指上述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权》规定免税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 减税规定
税法规定,对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另外,税法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三) 已纳税款的抵扣
1、境内所得的税额扣除
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纳)的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2、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
基于国家之间对同一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原则,我国在对纳税人的境外所得行使税收管辖权时,对该所得在境外已纳的税额,采取分不同情况予以扣除的作法。
税法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所说的“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款。所说的“境外所得依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依照我国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
纳税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上述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四) 对部分在境内无住所纳税人的照顾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1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 其他暂免征税项目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定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6、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7、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8、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9、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10、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11、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2、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发178号)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3、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人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实际缴付的失业保险费,均不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不包括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
14、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个人超过上述规定的比例缴付失业保险的,应将其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15、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6、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人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一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社区
区居民服务业的界定及免税范围:(1)家庭清洁卫生服务;
(2)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3)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
(4)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
(5)养老服务;
(6)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
(7)避孕节育咨询;
(8)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17、关于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对中国科学院院士的院士津贴,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并免征个人所得税。
18、关于两院“资深院士津贴”免税的规定
对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发给资深院士每人每年1万元的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9、关于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曾宪梓教育基金会致力于发展中国的教育事业,评选教师奖具有严格的程序,资金由国家教委颁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对人人获得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0、关于香港柏宁顿(中国)教育基金会首届“孺子牛金球奖”获得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为了支持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第四条规定,对个人获得香港柏宁顿(中国)教育基金会首届“孺子牛金球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1、关于职工个人缴付住房公积金时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
企业以住房公积金名义向职工发放的补贴(不包括通过职工工资手册转缴的部分),应并入工资总额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职工在领限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金和利息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22、关于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征免税问题
(1)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实务(一)
由于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计税的办法,每项个人收入的扣除范围和扣除标准不尽相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方法存在差异。因此,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必须把握好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正确确定应税项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11个应税项目,各个应税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税率和计税方式不尽相同。正确确定应税项目,尤其是正确区分比较容易混淆的应税项目,是正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首要前提。二是充分掌握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及优惠政策的规定,正确确定征免界限。三是由于客观形势的变化,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政策规定改变或调整的较多,而且有的政策多次调整。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如遇到此类情况,要以现行政策为准。
(一) 工资、薪金所得
1、有关政策规定
(1)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 独生子女补贴;
2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 托儿补助费;
4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为规范工资、薪金项目的征收工作,在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公而实施以前,我省对国家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的扣除额度暂按100元的标准掌握,在计征个人税时予以扣除。
(3)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计提并实际缴付的社会保险基金(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下同),企业负担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负担的部分照章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领取社会保险基金时,不再计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向指定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负担的部分照章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个人缴存的部分)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4)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5)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对企业以医疗费包干名义发放的津贴、补贴以及奖金,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经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确实实行医疗制度改革并有“医疗制度改革方案”的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医疗费用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6)国税发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7)税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福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 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 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3 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8)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资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征税问题。
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以下简称奖金,不包括应按月支付
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9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9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9)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入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
,可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10)纳税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原则,判断其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来源于一国的所得。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来源于境内的境外所得,应按税法和条例的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应视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如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11)企业采购、推销人员所得征税问题
1 对于实行购销费用总承包的采购、推销人员,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其有关费用可在承包费总额的60%以内予以扣除。
2 月应纳税所得额=÷所属月份-法定扣除额
月应纳税额=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纳税总额=月应纳税额×所属月份
上述所说的“所属月份”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企业采购、推销人员所得应缴纳的税款,实行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合并其全年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本条款仅适用于取消工资、奖金及各种津贴、补贴而实行采购、推销费用大包干企业的采购、推销人员。
(12) 对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问题
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特定待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
鉴于建筑安装企业具有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的实际情况,对建筑安装企业工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比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特定行业”征税。
建筑安装工人包括: 1 参加现场建筑安装施工的工人; 2 在施工现场生产预制构件的工人; 3 利用自有机械和租赁机械进行施工的工人; 4 施工现场从事土石方、半成品、建筑制品和原材料运输的工人; 5 从事施工前的障碍物拆除和清理或竣工后收尾工作的工人; 6 从事临时设施施工的工人; 7 从事防雨、防寒、防湿、现场道路整修、工具修理、新机具试制及新技术试验的工人。
(13)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在减除800元的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后,全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用公式表示为:应纳税额=×12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7款所说的“退职费”是指个人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04号)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
个人取得的不符合上述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和退职费标准的退职费收入,应属于与其任职、受雇活动有关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应在取得的当月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考虑到作为雇主给予退职人员经济补偿的退职费通常为一次性发给,且数额较大,以及退职人员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等实际情况,依照税法有关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税的规定,对退职工人员一次取得较高退职费收入可视为其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并以原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为标准,划分为若干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后,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税额。但按上述方法划分超过了6个月工资、薪金收入的,应按6个月平均划分计算。个人取得全部退中费收入的应纳税款,就由其原雇主在支付退职费时负责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个人退职后6个月内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退职费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九、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实务(二)
(15) 对各类保险公司聘用的营销人员每月取得的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其工作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可按15%的比例税前扣除。计算方法:
月应纳税所得额=-法定扣除额-津贴、补贴定额扣除额
月应纳税额=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本规定仅适用于与保险公司签订用工合同的营销人员。保险公司管理人员和固定职工不适用本规定。
(16)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而从顾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的,可在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自其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的当月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7) 个人买断企业的产权后,如企业营业执照未改变原来的国有或集体所有制性质,对买断企业产权的个人领取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税后利润用于个人消费和个人支出的部分,按照“一次性数奖金”的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8) 企业实行承包、承租经营后,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19) 对保险公司支付给驾驶员的“无赔款奖励”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0) 保险旅游等企业的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该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1)个人因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从其雇主处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主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税法及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2) 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的扣除标准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23) 对个人办理内部退养而取得的一次性收入的计税方法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关于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4) 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计税方法
1 对国有企
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2 国有企业被辞退人员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三倍以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 从1999年10月11日起,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解聘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计算。方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4 本溪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999年4760元,2000年6112元。
2、应纳税额的计算
(1)关于纳税人一次取得属于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的征税问题
1 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9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奖金数额-(900元-当月工资、薪金收入额)
2 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超过9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 一次性取得的奖金数额
例1、某企业职工张奇2000年各月工资均为750元(包括各种补贴、津贴,以下例题同)。12月份,该厂发放全年奖,张奇得奖金900元,则:
1 其每月取得的工资收入未达到纳税标准,不纳税。
2 12月份取得的全年奖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900-(900-750)=750(元)
应纳税额=750×10%-25=50(元)
即:张奇12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元。
例2、某公司职员李静月工资1200元,12月份又另得效益工资5000元。则其12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 工资、薪金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1200-900=300(元)
应纳税额=300×5%=15(元)
2 效益工资
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
应纳税额=5000×15%-125=625(元)
即:李静12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40元(15+625)
(2)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所得征税问题
例3、曹某被派往中上合资企业工作,月薪4000元,原单位还每月支付其基本工资1000元。则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 合资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
月应纳税所得额=4000-900=3100(元)
应纳税额=3100×15%-125=340(元)
2 原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
月应纳税所得额=1000(元)(不再减除费用)
月应纳税额=1000×10%-25=75(元)
即:曹某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415元(340+7%)
例4、某外国企业经与中方一科研机构协商,借调一名高级工程师,月薪12000元。按照协议规定,工资、薪金收入的70%须上交科研机构。则:
月应纳税额=12000×(1-70%)-900元=2700(元)
月应纳税额=2700×15%-125=280(元)
(3)关于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征税问题
例5、某外藉个人99年1月份被派到中国境内一合资企业任技术顾问。2000年3月至9月,被调回国外所在公司履行职务,合资企业每月仍支付其工资 1万元,所在公司每月支付其工资3万元。2000年10月份,该个人又回到合资企业。则2000年3月至9月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月应纳税所得额=10000-4000=6000(元)
月应纳税额=6000×20%-375=825(元)
即:该外藉个人2000年3月至9月应纳个人所得税5775元(825×7)
例6、李某受所在公司派遣,到国外某公司任职,境内公司每月支付其工资4000元,境外公司每月支付其工资10000元人民币。则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 月应纳税所得额=4000-900=3100(元)
月应纳税额=3100×15%-125=340(元)
2 境外所得:月应纳税所得额=10000-4000=6000(元)
月应纳税额=6000×20%-375=325(元)
即:李某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1165(340 825)
例7、一外籍俱担任我国境内一家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经理,每月工资由该企业支付1万元,由外方公司支付2万元。该个人2000年度在我国境内实际工作340天,有25天出差在境履行职务。在境外履行职务期间,该企业仍支付其工资1万元。则该个人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 其在我国境内340天工作期间取得的所得
月应纳税所得额=10000 20000-4000=26000(元)
月应纳税额=26000×25%-1375=5125(元)
2 其在境外25天工作期间取得的所得
月应纳税所得额=10000-4000=6000(元)
月应纳税额=6000×20%-375=825(元)
即:该个人2000年度在我国应纳个人所得税57200元(5125×11+825)。
(4)关于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取得所得征税问题
例8、我国与新加坡签定了税收协定。某人为新加坡一家公司雇员,于2000年8月受派来华,到这家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合资企业作技术顾问,工作到11 月末累计居住122天。其在中国工作期间,新加坡公司每月支付其工资折合***民币12000元,不由在中国境内的合资企业负担。中国境内的合资企业每月支付其工资10000元人民币。11月末,中国境内的合资企业因其4个月以来工作成效比较显著,一次奖励其人民币5000元。则该雇员11月份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 境内所得
因其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日,所以新加坡公司每月支付的工资,免予申报纳税。
2 中国境内合资企业支付的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10000-4000=6000(元)
应纳税额=6000×20%-375=825(元)
3 其一次取得的奖金应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5000×15%-125元=625(元)
即:该雇员11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1450元(825 625)
(5)关于企业采购、推销人员所得征税问题
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实务(三)
例9、某企业对销售人员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按季兑现销售费用,方案已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销售员李明一至四季度分别取得承包费3万、2.1万、 2.4万、1.5万,合计9万元。财务部门每季分别预扣个人所得税1935元、1110元、1380元、570元,合计4995元。则李明实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 月应纳税所得额=÷12-900=2100(元)
2 月应纳税额=2100×15%-125=190(元)
3 全年应纳税额=190×12=2280(元)
因已预缴4995元,故应退税2715元,李明实际应缴纳的税款为2280元。
(6)对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问题
例10、某建筑公司工人李军,2000年各月工资收入及预缴税情况如下表,试计算其实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计算: 1 全年应纳税额=×12=(8333×15%-0)×12=50(元)
2 应退税=145元-50元=95元
即:李军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50元,其已预缴145元,故应退税95元。
(7)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取得所得征税问题
例11、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某企业对经营者试行年薪制。按照规定,厂长王永年薪10万元(每月预支1200元)年末还将视经营情况对厂长另外给予奖励。年末,王永除按规定领取年薪10万元以外,因工作成效显著另获得资金8万元。则王永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 每月预支的工资应预缴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1200-900=300(元)
应纳税额=300×5%=15(元)
全年预缴税款15×12=180(元)
2 全年应纳税额={×20%-375}×12=×12=2445×12=29340(元)
因已预缴税款180元,故应补缴个人所得税29160元(29340-180)
(8)关于退职人员取得的退职费收入征税问题
例12、某机关实行机构改革,对内部人员进行分流。为鼓励内部人员提前退职,规定提前退职的枵次性支付其退职费30000元。工作人员赵某决定提前退职,下海经商,并一次取得退职费30000元。赵某月工资680元,则赵某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 将退职费划分为若干月份的工资30000÷680=44.12(个月)
2 因超过了6个月的工资
收入,因而应按6个月平均计算:月应纳税所得额=30000÷6-900=4100(元)
月应纳税额=4100×15%-125=490(元)
即:赵某的全部退职费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2940元(490×6)
(9)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处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十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实务(四)
例13、某集团企业高级工程师黄某,月工资收入3500元。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黄某可以按每股0.5元的价格认购本公司的股票,该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格为每股2元,4月份,黄某认购股票2万股。则4月份黄某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 黄某取得的认购股票折扣收入为:2万股×2-2万股×0.5=30000(元)
2 4月份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部分:30000÷6=5000(元)
3 4月份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3500 5000-900=7600(元)
4 4月份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7600×20%-375=1145(元)
由于黄某取得的折扣收入在4月份已计入工资、薪金所得5000元,因而其余的25000元应在5-9月份5个月内平均计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即:黄某4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1145元。
(10)关于退养职工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征税问题
例14、某电信企业2000年6月份,经改组、改制后,将一部分职工在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根据他们的剩余工龄发给一次性收入后,办理了退养手续。其中,职工王芳离法定退休期限还差8年零4个月。6月份办理退养手续后一次性取得收得86000元,当月应领工资1380元,其中包括应扣住房公积金 50元,基本养老保险费50元,则王芳6月份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 确定适用税率。王芳退养期间月平均收入为86000÷100=860(元)
确定适用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60+1380-900-50-50=1240(元)故适用10%的税率。
2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86000 1380-900-50-50=86380(元)
应纳税额=86380×10%-25=8613(元)
即:王芳6月份应纳个人所得额8613元。
(11)关于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征税问题
例15、2000年8月份某保险公司在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部分职工劳动合同,并支付了一次性补偿收入。其中:职工杨斌参加工作4年,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12000元,职工高林参加工作10年,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60000元。则杨斌、高林应纳个人所得税分别为:
1 杨斌取得一次性收入12000元
根据政策规定我市99年平均工资为4760元,其3倍数额为4760×3=14280元,大于杨斌取得的12000元收入额,故此杨斌取得的收入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畴。
2 高林应纳个人所得税:×10=6400(元)
即:杨斌收入免税;高林应纳个人所得额6400元。
(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有关政策规定
(1)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3)对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所从事的从企业购买产品所进行销售的经营活动,应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征收有关税收。
(4)以家庭或几个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其经营项目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对其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5)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售药等服务活动,应当以该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
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连续从事服务活动,不管是否有经营场所,其取得与医疗服务活动相关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6)个人发售幸运彩票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在有关部门未能对其取缔、没收非法所得的情况下,为调节个人收水平,对个人发售幸运彩票取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7)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属于违法经营行为,在有关部门未能取缔,没收非法收入的情况下,为调节个人收入水平,对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8)个人以买车租线方式或采取全额抵偿承包、融资租赁方式以企业的名义从事客货运输活动取得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9)农场职工为他人有偿提供农用机械服务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0)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活动(如民办学校、民办公助学校、中外合资办学)取得的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税。
2、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的损失额
(2)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16、某个体饮食业户2000年度有关经营数据资料经地税机关核实如下:营业收入320万,营业税金及附加17.6万,营业成本195万,营业费用70万,已累计预缴所得税9.6万。则: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20-17.6-195-70=37.4(万元)
全年应纳税额=374000×35%-6750=124150(元)
年终应补缴所得税=124150-96000=28150(元)
即:该业户年终应补缴所得税28150元。
(三) 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1、有关政策规定
(1)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对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对整个企业或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它不包括企事业单位内部由于实行承包责任制而进行的车间、班组的层层承包。即:一个企业只有一个承包、承租或转包、转租人。即使是以集体名义进行承包、承租、转包、转租经营的,也只能对在经营合同上签字的个人按承包、承租、转包、转租的所得征税。对于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3)企业由领导班子集体承包、承租经营或由职工全员承包、承租经营,该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因承包、承租取得的所得
,均应按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4)承包“拓垦荒地”种植水稻、大豆等农作物取得的收入属于农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承包方取得固定资产残值和土地净增加值部分一定比例的奖励,属奖金范畴。由于取得的收入与承包土地有关,因此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5)对于由集体、合伙或俱出资的乡村卫生室(站),由医生承包经营,经营成果归医生个人所有,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比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6)个人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方式承租企业车辆从事客货运输活动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7)对工程承包人取得的承包工程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着完成的工程产值依据下列附征率分工程项目和承包形式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程承包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一律实行由发包方代扣代缴。即:发包方在向承包方拨付或预拨工程款(含未通过预收工程款科目核算的工程款)时,按规定的附征率全额附征计算应扣个人所得税税款,并于次月七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所扣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税款,并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9)对于我市施工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分以下两种情况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 对于由本单位职工承包的工程,比照(7)、(8)条款规定执行。
2 对于由本单位职工负责工程施工的,负责人有雇工行为的,对负责人比照(7)、(8)条款规定执行,并按应纳税款减半征收。
2、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承包、承租经营收入总额-该年度实际承包、承租经营月份数×800元。
(2)税率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征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17、2000年3月份,某门市部经理田野与总厂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规定: 1 从2000年4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止,该门市部由田野个人承包经营; 2 在每月上交1.5万元承包费后,年末的经营成果归承包人所有; 3 在承包期间田野的工资为每月700元。年度终了后,田野按承包合同规定分得经营利润12万元。则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年应纳税所得额=700×9+12万-800×9=119100(元)
年应纳税额=119100×35%-6750=34935(元)
即:田野在承包期间应纳个人所得税34935元。
十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实务(五)
(四) 劳务报酬所得
1、有关政策规定
(1)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动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各类银行及其他部门支付给职工的各类代办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歌舞厅演职人员取得的各项收入,可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4)对离退人员离退休后受聘在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中工作所得,暂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5)对企业支付给外聘采购、推销售人员的服务费,按“劳务报酬所得” 项目征税,并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6)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7)受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党门诊及售药,由该医疗机构支会报酬,或收入与该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成的人员,其取得的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8)在境内从事保险、旅游等非有形商品经营的企业(包括从事此类业务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其他企业),通过其雇员或非雇员个人推销、代理等服务开展业务。对非雇员对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彩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9)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03号文件精神,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10)保险公司专、兼职代办员(非雇员)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为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其工作具有劳务性质,因此,其从保险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1)对在律师事务所兼职、特约律师从事代理工作取得的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2)实施条例第21条第1款第1项中所述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3)实施条例第21款规定“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1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14)获取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从其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在定率扣除20%的费用后,一律不再扣除。对中介人和相关人员取得的上述报酬,应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
(15)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办班者每次收入按以下方法确定:一次收取学费的,以一期取得的收为一次,分次收取学费的,以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16)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所得征税;
1 保险企业营销员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鉴于营销员为取得收入需发生一些营销费用,为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其收入在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后,可按其余额的一定比例扣除营销费用,再按税法所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
2 我省对营销员(非雇员)的营销费用按15%扣除,并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3 保险公司在支付、兼职代办员手续费和代办单位以及投保单位以报销票据的方式领取手续费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照有关法规申报解缴税款。
鉴于专、兼职代办员取得的收入需要发生一定的费用,为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其取得的收入可先扣除15%的代办费用,再按照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
2、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 1 每次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2 每次收入额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2)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适用的基本税率是20%的比例税率,按照加成征收的规定,可换算成2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3)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18、某学
教授利用业务时间为一家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取得技术咨询费2100元;同时又在一公司举办的培训班授课,取得讲学费5600元。则该教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 技术咨询收入:应纳税所得额=2100-800=1300(元)应纳税额=1300×20%=260(元)
2 讲学收入:应纳税所得额=5600×(1-20%)=4480(元)应纳税额=4480×20%=896(元)
即:该教授应纳个人所得税1156元(260 896)。
例19、某歌星于2000年9月份在某市的三个县区各演出一场。其中A、B两县各支付其出场费4.5万元,C区支付其出场费2万元,则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现行政策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1 在A县取得的出场费:应纳税所得额=45000×(1-20%)=36000(元)
应纳税额=36000×30%-2000=8800(元)
2 在B县取得的出场费:应纳税所得额=45000×(1-20%)=36000(元)
应纳税额=36000×30%-2000=8800(元)
3 在C县取得的出场费:应纳税所得额=20000×(1-20%)=16000(元)
应纳税额=16000×20%=3200(元)
即:该歌星在某市三县、区演出取得的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20800元(8800 8800 3200)
例20、某人介绍著名歌星到A市演出,取得中介费18000元,该中介人从中拿出1000元付给有关人员。则该中介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按现行政策规定,获取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从其收入中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在扣除法定费用(800元或20%)后,一律不再扣除。对中介人和相关人员取得的报酬,应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18000×(1-20%)=14400(元)
应纳税额=14400×20%=2880(元)
(五) 稿酬所得
1、有关政策规定
(1)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会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2)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乘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4)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 1 每次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2 每次收入额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2)税率
“稿酬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
(3)应纳税额,税法规定,对稿醉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1-30%)
例21、某作家出版一部中篇小说,出版社在出版前预付稿酬8000元,出版后又付稿酬10000元,该作品出版后,出版社又印了一部分,并再次付给稿酬5000元。则该作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所得额=(8000+10000+5000)×(1-20%)=18400(元)
应纳税额=18400×20%×(1-30%)=2576(元)
即:该作家应纳个人所得税2576元。
例22、某作家出版一部作品取得稿酬2万,两年后又再版并取得稿酬1.5万元,则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 首次出版:应纳税所得额=2万×(1-20%)=16000(元)
应纳税额=16000×20%×(1-30%)=2240(元)
2 再版:应纳税所得额=1.5万×(1-20%)=12000(元)
应纳税额=12000×20%×(1-30%)=1680(元)
即:该作家应纳个人所得税3920元(2240 1680)
十三、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实务(六)
例23、某作家的一长篇报告文学在报纸上连载,每月末取得1次稿酬,每次取得4000元,共取得3次计12000元。连载后又通过某出版社出版取得稿酬1.5万元。则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 连载稿酬:应纳税所得额=12000×(1-20%)=9600(元)
应纳税额=9600×20%×(1-30%)=1344(元)
2 出版稿酬:应纳税所得额=1.5万×(1-20%)=12000(元)
应纳税额=12000×20%×(1-30%)=1680(元)
即:该作家应纳个人所得税3024元(1344 1680)。
(六)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有关政策规定
(1)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将在一定的时间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如摊床、商店柜台、房屋等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电影制片厂买断已出版的作品或向作者征稿而支付给作者的报酬,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2、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 1 每次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2 每次收入额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2)税率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
(3)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例24、某科技工作者将自己开发的一项专利技术通过专利事务所转让给某企业投入生产使用,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万元。按照与专利事务所的协议,该科技工作者按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的比例向专利事务所支付中介费400元。则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所得额=20000×(1-20%)-20000×2%=15600(元)
应纳税额=15600×20%=3120(元)
即:该科技工作者应纳个人所得税3120元。
例25、某作家将其著名长篇小说的手稿原件公开拍卖,取得收入12万元。则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按现行政策规定,其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税。
应纳税所得额=12万×(1-20%)=96000(元)
应纳税额=96000×20%=19200(元)
即:该作家应纳个人所得税19200元。
(七)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有关政策规定
(1)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
计征个人所得税。(3)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在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5)对中方个人同外方组建的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个人投资者按比例分得的税后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6)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7)股份制企业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企业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8号文件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8)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
(9)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应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派息分红时代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10)个人购买企业自办发行或委托银行发行的各类债券取得的利息,以及职工从企业内部取得的集资利息,以还本付息日和兑付集资利息日为纳税人对利息收入拥有所有权日,并按照还本付息日和兑付集资利息日所适用的扣除率扣除后的余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以企业董事会公告分配股息、红利方案所确定的兑息日为纳税人对股息、红利拥有所有权日,并按照该日所适用的扣除率扣除后的余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2、应纳税额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
1 利息、股息,按现行政策规定,可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税所得额=利息收入-本金×扣除率或=本金(年利率-扣除率)
2 红利:应纳税所得额=红利额
(2)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
(3)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4)在具体计算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计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时,应着重掌握以下几点:
1 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次计税,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 要注意掌握政策的变化情况。关于扣除率的政策规定已调整多次,94年10月至97年3月的规定为:还本期限在三年及以下的,扣除率为13%,即不超过 13%,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征税(下同);还本期限超过3年,扣除率为15%;股份制企业股息率或红利率的扣除率为15%。97年4月至98年3月的规定为:债券利息、集资利息及股份制企业的股息率或红利率的扣除率均为10%。98年4月至98年12月调整为6%。99年1月至99年10月末其年利率、股息率、红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小数部分四舍五入)部分征税。99年11月以后取消扣除,按全额的20%征税。
对于既得股息又得红利的,股息可按上述规定执行,红利直接按全额征税。
3 要掌握好对股份制企业的几条具体政策。一是对派发红股(即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股息、红利),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规定征税;二是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收
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用与此不相符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三是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税;四是股份制企业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对个人股东相应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十四、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实务(七)
例26、某人于99年6月1日在证券公司购买1年期高息债券3万元,年利率为11%。2000年6月1日证券公司兑付本息,该人取得利息收入3300元。则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所得额=30000×11%=3300(元)
应纳税额=3300×20%=660(元)
即:该个人应纳个人所得税660元。
例27、某公司职员持有本公司股票1万股,股本总计2万元。2000年4月份经公司董事会决定,按10%的比例分配99年的股息,并用盈余公积金分红,每名股东1000元。则该职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股息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20000×10%=2000(元)
应纳税额=2000×20%=660(元)
红利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1000元
应纳税额=1000×20%=200(元)
即:该职员应纳个人所得税600元(400 200)。
(八) 财产租赁所得
1、计税方面的有关规定
1 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或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2 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焉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3 确定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义务人。
4 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2、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 1 每次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2 每次收入额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2)税率
“财产租赁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
(3)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例28、马某将自家门市房进行简单修缮后出租给某商业企业使用,修缮费用为1700元,有合法凭证,租金为每月4100元,租金收入已纳入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922.5元。则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月应纳税所得额=4100×-922.5-800=1557.5(元)
月应纳税额=1557.5×20%=311.5(元)
(九) 财产转让所得
1、有关计税方面的规定
(1)转让债权,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应予减除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即以纳税人购进的同一种类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交纳的税费总和,除以纳税人购进和该种类债券数量之和,乘以纳税人卖出的该种类债券数量,再加上卖出的该种类债券过程中的交纳的税费。其公式表示为:一次卖出某一种债券允许扣除的买入价和费用=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买入价和买进过程中交纳的税费总和÷纳税人购进的该种类债券总数量×一次卖出的该种类债券的数量+卖出该种类债券过程中交纳的税费
(2)鉴于个人在转让财产过程中有关费用难以确定统一标准的实际情况,对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有关费用扣除标准,暂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3)财产转让过程中的合理费用的中除范围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即卖出财产时需要缴纳的省级以上物价部门、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规费以及税务部门依法征收的各项税费。
(4)关于“财产转让所得”的规定
个人将书画作品、古玩等公开拍卖取得的收入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2)税率
“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
(3)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例29、赵某将自有房产(非家庭生活用房)卖给某单位,取得收入10万元,房产建造费用为4万元,办理产权转让手续时交纳税金和其他费用1.25万元。则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所得额=10万-4万-1.25万=4.75万(元)
应纳税额=4.75万×20%=9500(元)
即:赵某转让房产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9500元。
(十) 偶然所得
1、有关政策规定
(1)个人参加有奖储蓄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中奖所得属于机遇性的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省以下各级政府对个人、企事业单位或组织的各种奖励是个人偶然性质的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
(4)对个购买体育彩票,凡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本规定自1998年4月1日起执行。
(5)个人在境外取得博彩所得应依照税法规定全额按20%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每次取得的收入额
(2)税率
“偶然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
(3)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例30、某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彩票中得一等奖,取得奖金2万元。则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
应纳税额=20000×20%=4000(元)
即:该人中奖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4000元。
(十一)其他所得
1、有关政策规定
(1)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获得的“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应按“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金融机构通过各种方式揽储,支付给储户或中介人的代办手续费、揽储奖金等(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64号文件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4)对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收到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时,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方式支付给个人的手续费,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5)对保险公司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同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6)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时支付给储蓄人的利息,属于揽储性质的收入,按照“其他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取得的收入额
(2)税率
“其他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
(3)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4)在具体计算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计算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时,要着重掌握以下几点: 1 对其他所得以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一次计算纳税; 2 对其他所得以每次取得的收入额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除费用,直接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
(十二)其他有关问题
1、为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对个人是否取得收入要以“权责发生制”作为认定标准,即在纳税人对其收入(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拥有所有权时,视同其收入实现。代扣代缴单位应依法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2、个人获得实物奖励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征税。但因有些实物奖(如住房)涉及产权归属问题,在国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以下原则处理。
实物产权归获奖人员所有的,照章征税;实物产权不归获奖人所有的,暂不征税。
3、纳税人所得为外国货币并已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以外国货币兑换***民币缴纳税款后,如发生多缴税款需要办理退税,应直接退还多缴的人民币税款。
纳税人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发生少缴税款需要办理补税时,除依照税法规定汇算清缴以外的,应当按照填开补税凭证前一月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税款。
4、关于境外所得征税问题
(1)关于纳税申报期限问题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算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兼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应分别申报计算纳税。
(2)关于境外代扣代缴税款问题
纳税人任职或受雇于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单位派驻境外的机构的,可由境外该任职、受雇机构集中申报纳税,并代扣代缴税款。
(3)关于纳税申报方式问题
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不能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应委托他人申报纳税或者邮寄申报纳税。邮寄申报纳税的,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5、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6、关于财产租赁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费用扣除顺序:
(1)上述四项所得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以上的,其有关费用按照下列顺序扣除;
依照税法规定减除20%的费用;
取得所得过程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
房屋租赁过程的修缮费,特许权转让过程中的中介费。
(2)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劳务收入按照国税发13号文件规定的费用扣除顺序扣除。
7、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计征问题。
(1)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处理
对于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直接按国税发089号文件中第14条规定的公式,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立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企业应代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2)雇主为其雇员负担部分税款的处理
第一,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换算民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作 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第二,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者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的,应将国税发089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含税收入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公式中“不含税收入额”替换为“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同时将速算扣除数和税率2项分别乘以上述的“负担比例”按此调整后的公式,以其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收入额换算成应纳所得税额,并计算应纳税款。即: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雇主为其雇员负担超过原居住国的税款的
keylink">税务处理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的机构场所,为其受派到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负担超过原居住国的税款。例如:雇员在华应纳税额中相当于按其在原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部分(以下称原居住国税额),仍由雇员负担并由雇主在支付雇员工资时从工资中扣除,代为缴税,若按中国税法计算的税款超过雇员居住国的税额的,超过部分另外由其雇主负担。对此类情况,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工资(即:扣除了原居住国税额的工资)按国税发089号文件第14条规定的公式,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按该雇员的实际工资、薪金收入(即:未扣除原居住国税额的工资)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按其雇员的实际工资薪金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五、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实务(八)
8、关于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各项所得代付税款的计算公式
(1)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负担个人所得税款的:
1 应纳税所得额=÷
2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 1 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 2 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2)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取得税法规定的各项应税所得(包括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不含税收入额在3360元(4000元以下的)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
3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4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 3 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 4 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十三)关于个人所得税计算征收的综合问题
1、关于纳税时间的认定问题
例31、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某企业对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年末经过对各项指标的考核,兑现刘厂长效益工资10万元,企业已作帐务处理,在刘厂长名下挂帐,但刘厂长未提取。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刘厂长虽然未提取效益工资,但由于企业已将其应得的效益工资拥有所有权。因此在企业进行帐务处理后即应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2、关于不同应税项目的区别问题
(1)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
例32、某学院教授6月份工资1200元,当月为某专科学校授课,取得讲学费1000元。
按照上述规定,工资1200元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讲学费1000元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
(2)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例33、年初,某分厂由王某实行承包经营,王某与总厂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规定,如年末实现利润超过50万元,奖励王某5万元。
按上述规定,王某取得的5万元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
例34、年初,某宾馆副经理对餐饮部实行承包经营,并与宾馆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规定,每月上交2万元承包费后,盈亏由其自负,经营成果归其所有。年末,宾馆按合同规定兑现其承包收入5万元。
按上述规定,该副经理取得的5万元承包收入属于“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
例35、郑红举办一个服装裁剪培训班,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并取得了营业执照。舞蹈演员王月利用休息时间举办一个少儿舞蹈培训班,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未取得营业执照。
按上述规定,郑红取得的办班所得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王月的办班所得则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
3、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同项目所得如何计算纳税问题
例36、某银行职员王红,月工资1300元,当月为某证券公司代售高息债券得到代办费1000元,另外,为某私营企业作兼职会计取得报酬900元,高该月王红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按上述规定,工资收入与劳务报酬收入应分别计算纳税。
(1)工资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1300-900=400(元)
应纳税额=400×5%=20(元)
(2)代办费1000元与兼职会计报酬900元虽同属“劳务报酬所得”但按上述规定则应分别计算纳税。
代办费
应纳税所得额=1000-800=200(元)
应纳税额=200×20%=40(元)
兼职会计报酬
应纳税所得额=900-800=100(元)
应纳税额=100×20%=20(元)
即:该月王红总计应纳个人所得税80元(20 40 20)。
例37、孙某为某产品经销部经营,2000年4月份,孙某与主管部门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规定,从5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该经销部由孙某实行承包经营,孙某须缴风险抵押金4万元,年末实现的净利润归其所有。孙某2000年各月工资均为950元,年末取得承包收入10万元。则孙某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 1-4月份,其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
应纳税所得额=950-900=50(元)
应纳税额=50×5%=2.5(元)
1-4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2.5×4=10(元)
2 在承包经营期间取得的所得应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
应纳税所得额=950×8+10万-800×8=101200(元)
应纳税额=101200×35%-6750=28670(元)
即:孙某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28680元(10 28670)。
4、关于纳税人捐赠的扣除问题
例38、甲公司经理李某兼任乙公司董事,甲公司每月支付李某工资1800元,乙公司每月支付李董事费1000元,2000年7月份,李基本在甲公司取得工资时拿出200元捐赠给南方水灾地区,在乙公司取得董事费时又拿出100元捐赠给北方水灾地区。则李某7月份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李某得的收入分别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二个应税项目,应分别计算纳税,捐赠款项也应分别扣除。
(1)工资薪金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1800-900=900(元)
允许扣除的捐赠额=900×30%=270(元)
实际捐赠200元,因此可以全部扣除。
应纳税额=(900-200)×10%-25=700×10%-25=45(元)
(2)劳务报酬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1000-800=200(元)
允许扣除的捐赠额=200×30%=60(元)
实际捐赠100元,因此在计税时只允许扣除60元。
应纳税额=(200-60)×20%=28(元)
即:李某7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73元(45 28)
5、关于2个或2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如何计算征税问题。
例30、甲、乙2人合著一本书,共得稿酬3万元,甲分得1.8万元,乙分得1.2万元。则甲乙各自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甲
应纳税所得额=1.8万×=1.44万(元)
应纳税额=1.44万×20%×=2016(元)
乙
应纳税所得额=1.2万×=0.96万(元)
应纳税额=0.96万×20%×=2016(元)
即:甲应纳个人所得税2016元,乙应纳个人所得税1344元。
6、关于个人从2处或2处以上取得相同项目所得如何计算纳税问题
例40、某个体经营者2000年度在甲地取得生产经营收入12万元,发生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金额为5万元,在乙地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8万元,发生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金额为5万元。则2000年度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甲地应纳税所得额=12万-5万=7万(元)
乙地应纳税额=8万-5万=3万(元)
2000年度应纳税额=(7万+3万)×35%-6750=28250(元)
即:该个体经营者2000年度总计应纳个人所得税28250元。
7、关于所得为实物或有价证券的如何计算征税问题
例41、某歌手参加专业歌手大奖
赛,获一等奖,奖品为画王彩电一台,凭证上注明的价格为3500元。则其应纳入的个人所得税为:(1)对该歌手取得的所得按“偶然所得”项目征税。
(2)凭证上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参照市场价格可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元。
应纳税额=10000×20%=2000(元)
即:该歌手应纳个人所得税2000元。
8、关于纳税人取得的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如何计算纳税、办理退税和补税问题
例42、高级工程师张某被所在公司派到国外某公司任职,境外公司每月支付其工资4000美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牌价为1:8.5。则张某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所得额=4000×8.5-4000=30000元
应纳税额=30000×25%-1375=6125(元)
即:张某应纳个人所得税6125元。
9、关于税款抵扣问题
例43、某纳税人2000年1月至12月在A国取得工薪收入60000元(人民币,下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7000元,同时,又在B国取得利息收入1000元,该纳税人已分别按A国B国乘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150和250元,其抵扣计算方法如下:
(1)在A国所得缴纳税款的抵扣
工资、薪金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速算扣除数}×12(月份数)=(1000×10%-25)×12=900元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7000×(1-20%)×20%=1120(元)
抵扣限额:900 1120=2020元
该纳税人在A国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1150元,低于抵扣限额,因此,可全额抵扣,并需在中国补缴税款870元(2020-1150)
(2)在B国所得缴纳税款的抵扣
其在B国取得的利息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抵扣限额:1000×20%(税率)=200元
该纳税人在B国实际缴纳的税款超出了抵扣限额,因此,只能在限额内抵扣200元,不用补缴税款。
(3)在A、B两国所得缴纳税款抵扣结果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该纳税人当年度的境外所得应在中国补缴个人所得税870元,B国缴纳税款未抵扣完的50元,可在以后五年内该纳税人从B国取得的所得中的征税抵扣限额有余额时补扣。
10、关于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税款计算问题
例44、某歌星参加某公司庆典演出,取得劳务报酬2.5万元,税款由主办单位代付。则:
应纳税所得额=÷=24210.53(元)
应纳税额=24210.53×30%=5263.16(元)
即:主办单位应付扣个人所得税5263.16元
例45、某外籍个人月工资薪金收入为人民币12000元,雇主负担其工资、薪金所得30%部分的应纳税款。则其当月应纳税款为:
应纳税所得额=÷1-20%×30%=8390.96(元)
应纳税额=8390.96×20%-375=1303.19(元)
即:该外籍个人当月应纳税款为1303.19元。
11、关于财产租赁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费用扣除顺序问题
例47、保险公司营销员张华(非雇员)2000年8月份工作业绩较突出,取得佣金收入1.5万元,已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825元,则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所得额=×(1-20%)=9639(元)
应纳税所得额=9639×20%=1927.8(元)
即:张华取得的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92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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