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之间存在很多不协调和不一致之处。在当今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向着各自的发展目标和方向不断的调整改革,二者的差异日益扩大,这其中存在着一定的客观性和必然性。然而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分离带来了很多不利因素,例如增加了会计核算成本;诱导企业采用不当手段避税等。所以,通过分析会计制度和税法之间的差异来研究一套二者协作的运行方式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优方法。
一、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产生差异的动因
会计和税法是经济领域中两个不同的分支,分别遵循不同的规则,规范不同的对象。会计制度规范的是企业的会计核算,要求会计能够提供真实、完整、可靠的信息,满足各方面了解企业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需要。税法规定了国家征税机关和纳税人的征税行为,体现的是财富在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
这两者之间存在差异的动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内容不同。从上述会计和税法规范的内容可以看出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制定机构不同。《企业会计制度》是由财政部正式于01年颁布的,新的会计准则也于今年正式发布。税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所涉及的法规条文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服务对象不同。企业会计制度要求提供的会计报表是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投资人、债权人、企业管理层、政府部门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服务的。税法的目的是保障国家强制、无偿、固定的取得财政收入,同时也为纳税人提供缴税服务,保障其权益。
对会计要素确认要求不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一般会计核算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而税法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结合。
二、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相互协调的必然性
在当今这种经济全球一体化,市场经济环境变化快的情况下,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也随之产生了一定的变化。二者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大,这其中引起很多问题值得全社会的关注。
纳税调整项目多。在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应计入成本和费用的,而税法中不要求计入的,企业在纳税申报时需要调整,这一差异称为永久性差异。当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不相同时,产生的纳税调整项目相应增加。有些纳税调整甚至会影响企业的权益。
财务核算成本增加。纳税人既要遵循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又要按照税务部门要求不折不扣的纳税。使得纳税人的财务核算成本逐渐增大,有些差异复杂难懂,操作繁琐,一些纳税人没能准确理解这种差异而对其进行及时的调整,在无意中违反了法规,扩大了纳税成本。
造成税收流失。由于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在成本费用方面的规定有很多不一致之处,而且税法对于一些经济活动没有具体规定。企业在会计核算时,从自身利益出发,往往将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支出全额计为费用支出,这样造成了国家财政税收的严重流失。
引起征纳税双方争论。对于很多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地方,企业采用的会计核算往往会引起征税、纳税双方的争议,并且按照税法也很难仲裁。
可见,从企业发展的现状以及这种差异造成的种种问题来看,加强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相互协调是势在必行的。#p#副标题#e#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之间存在很多不协调和不一致之处。在当今市场经济的环境下,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向着各自的发展目标和方向不断的调整改革,二者的差异日益扩大,这其中存在着一定的客观性和必然性。然而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分离带来了很多不利因素,例如增加了会计核算成本;诱导企业采用不当手段避税等。所以,通过分析会计制度和税法之间的差异来研究一套二者协作的运行方式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优方法。
一、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产生差异的动因
会计和税法是经济领域中两个不同的分支,分别遵循不同的规则,规范不同的对象。会计制度规范的是企业的会计核算,要求会计能够提供真实、完整、可靠的信息,满足各方面了解企业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需要。税法规定了国家征税机关和纳税人的征税行为,体现的是财富在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
这两者之间存在差异的动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内容不同。从上述会计和税法规范的内容可以看出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制定机构不同。《企业会计制度》是由财政部正式于01年颁布的,新的会计准则也于今年正式发布。税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所涉及的法规条文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服务对象不同。企业会计制度要求提供的会计报表是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投资人、债权人、企业管理层、政府部门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服务的。税法的目的是保障国家强制、无偿、固定的取得财政收入,同时也为纳税人提供缴税服务,保障其权益。
对会计要素确认要求不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一般会计核算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而税法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结合。
二、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相互协调的必然性
在当今这种经济全球一体化,市场经济环境变化快的情况下,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也随之产生了一定的变化。二者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大,这其中引起很多问题值得全社会的关注。
纳税调整项目多。在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应计入成本和费用的,而税法中不要求计入的,企业在纳税申报时需要调整,这一差异称为永久性差异。当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不相同时,产生的纳税调整项目相应增加。有些纳税调整甚至会影响企业的权益。
财务核算成本增加。纳税人既要遵循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又要按照税务部门要求不折不扣的纳税。使得纳税人的财务核算成本逐渐增大,有些差异复杂难懂,操作繁琐,一些纳税人没能准确理解这种差异而对其进行及时的
调整,在无意中违反了法规,扩大了纳税成本。
造成税收流失。由于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在成本费用方面的规定有很多不一致之处,而且税法对于一些经济活动没有具体规定。企业在会计核算时,从自身利益出发,往往将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支出全额计为费用支出,这样造成了国家财政税收的严重流失。
引起征纳税双方争论。对于很多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地方,企业采用的会计核算往往会引起征税、纳税双方的争议,并且按照税法也很难仲裁。
可见,从企业发展的现状以及这种差异造成的种种问题来看,加强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相互协调是势在必行的。
三、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之间的业务差异分析举例
收入类业务差异。对于“商品销售收入”税法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基本一致,均采用权责发生制的确认原则。对于“商品销售的现金折扣和折让”,税法与会计制度有明显不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现金折扣应采用总价法记账,即按发票所列金额记账,不考虑各种预计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折扣时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销售折让是指在商品销售时直接给予购买方的折让。销售折让应在实际发生时直接从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中抵减。而税法从便于征管的目的出发,对于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折让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和所得税,如果折扣额、折让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不得从收入中扣减折扣、折让额。
对于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货币捐赠、非货币捐赠,不视为企业取得的一项收入,捐赠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接受捐赠资产一般会使企业的经济资源增加,将其视为企业全体所有者的一项权益,纳入“资本公积”项目核算。而税法则将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视为应税收入,对于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取得的非货币资产捐赠,应按照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成本类业务差异。对固定资产折旧的差异: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已经确认不得随意变更。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严格的限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27条规定,企业所得税中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计算原则上采用直线折旧,对于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级税务机关总局批准。
四、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协调
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差异与协调就像是一个博弈的过程,二者的协调必然以其中一方为参照,通过以上对差异的分析提出以下几个思路:
加强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在制度层面的协调沟通
会计和税收的法规制订和日常管理分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不同的主管部门,在法规的制订和执行过程中很容易产生立法取向的不同,所以两个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合作是会计和税法在规制上进行协作的一个重要保证。设立由两个机构代表组成的常设协调机构,不论在法规出台前还是执行过程中都加强联系,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差异损失,有助于加强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这同时也是加强会计界和税务界相互宣传的一个重要媒介,可以提高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协作的有效性。
全面审视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二者相互不适应的方面,并加以研究,以便协调,而不能一味地满足某一方的需要。无论是会计制度还是税法,在协调过程中,需要做出修改时,都必须十分慎重,要经过周密规划、调查和论证,待时机成熟时才能进行修改,以保证会计制度和税法的稳定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加强会计制度与税法在业务处理方面的协调沟通
对会计处理比较规范的业务,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协调要使税法在坚持自身原则的基础上,与会计原则作适当的协:如捐赠的处理、融资租赁的划分标准、资产减持的处理等问题。税法应注意与会计制度的主动协调,以减少业务差异、降低纳税人的核算成本。另外,对于我国会计处理还不规范、甚至存在规制空白点的业务类型,首先要规范和完善会计制度的建设,并同时考虑与税法的协作问题。由于其会计制度本身不够完善或缺少有效的会计规制,则针对这些业务类型的协作中税收的处理难随其行,目前如果硬性加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协调只会带来日后发展中更大的不确定性,如对企业并购、资产证券化等业务的处理。所以要首先在会计制度建设方面加快步伐,使业务处理逐步规范化。
企业会计制度对某些会计事项的处理规定了可供选择的多种方法,为防止企业利用会计政策实施操纵行为,应在税法中做出补充规定,要求企业在发生重大会计政策变更时,必须报请主管税务机关同意或备案,否则予以惩罚。现实经济生活中不确定因素日益突出,会计估计的不确定性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所需的确定性之间存在较大的矛盾,需要及时做出税收规定加以协调。
加强会计与税法在信息方面的沟通
企业会计和税务机关应加强相互之间必要信息的沟通。首先,会计要披露必要的信息以支持税收,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披露的会计信息,并且应加强会计制度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以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效率。因为披露方面的不足和缺失,使税收不能及时地将信息需求反馈到会计信息系统,这样无疑加大税务部门的信息获取成本,税务信息的非公开性也使会税关系的相关研究面临很大的数据障碍,进一步的探索尤显艰难,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协调也很难进一步深入。
其次,加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在会计界和税务界的相互宣传,认真组织各方面各层次的学习宣传,加深对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认识,以提高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协调的有效性。
加快构建税务会计体系,鼓励企业进行税务筹划
加快构建税务会计的理论体系,满足国家作为所有者或宏观经济管理部门获取企业会计信息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共同发展的产物。鼓励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是对税收政策的积极利用,符合税法精神,税务筹划是对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的高度完善。
加强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协调是十分重要的,由于我国是一个以大陆法系为主,会计制度体系建设依靠政府力量推行,税会趋向于分离模式的国家,目前国际上没有一个安全可靠的模式可以借鉴。因此必须合理分析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之间差异,并且结合我国自身国情选择最可行的协调方式,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