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修订) liwujian 中国兽医吧 2015-10-09 10:42:00 文章详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部分条款) 第六章 动物诊疗 第五十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第五十二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动物诊疗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或者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注册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本法所称执业兽医,是指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 第五十五条 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但是,本法第五十七条对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 第五十七条 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内容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这里 展开全文 猪友之家 X 养猪资讯 国内新闻 国际新闻 地方新闻 猪企动态 市场分析 畜牧展会 养猪会讯 养猪行情 行业点评 养猪政策 养猪致富 养猪人物 养猪头条 猪场环保 养猪技术 养猪视频 环境控制 人工授精 国外养猪 猪场建设 猪病门诊 猪解剖学 品种介绍 遗传育种 养猪300问 猪病防治 防疫规程 猪病解析 猪病大全 猪病用药 猪病处方 猪的防疫 疫病预警 猪水肿病 饲养管理 猪场管理 管理制度 保健养猪 饲料配方 育肥猪饲养 母猪饲养 生态养猪 仔猪饲养 种猪饲养 猪的营养 种猪频道 种猪企业 种猪技术 兽药频道 兽药常识 猪药大全 兽药商家 兽药公告 兽药典 疾病处方 兽药手册 兽医频道 真题教学 兽医资讯 政策法规 帮助教学 执业兽医 疫病防控 兽医诊断 设备器械 养殖设备 养猪设备 养鸡设备 饲料频道 豆粕价格 饲料企业 玉米价格 大豆价格 饲料配方 饲料品管 饲料生产 饲料添加剂 牧草饲料 饲料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