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原则。省级监督抽检从兽药生产企业抽取样品检测结果、部级跟踪检验结果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将相关兽药生产企业列入本年度重点监控企业。
(1)当期兽药质量通报产品涉嫌违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的;
(2)当期兽药质量通报中药产品的鉴别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成分未检出;
(3)当期兽药质量通报产品含量低于50%(含50%)或高于150%(含150%)的;
(4)全年兽药质量通报产品含量低于80%(含80%)或高于120%(含120%)累计2批次以上的;
(5)全年兽药质量通报中同一企业被抽检产品不合格批次超过10%(含10%)的。
(6)全年兽药质量通报中兽用生物制品同一企业被抽检产品2批次以上(含2批)不合格的。
在现有对被列为兽药重点监控企业的处罚基础上,农业农村部今年将适时再细化对被列为兽药重点监控企业的行政处罚措施,进一步强化对重点监控企业的监管与处罚。
各省地市施行对兽药的交叉抽检。
在本省市辖区范围内开展兽药监督抽检时,重点抽取非本辖区内(即外省或外地)兽药企业生产的产品。
符合以下情形的兽药,直接清缴、查处。
各地兽药管理部门在监督抽检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清查收缴,并及时查处,不再进行抽样。
*已发布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化合物清单(禁用兽药清单)的产品;
*未经农业农村部批准的产品;
*过期失效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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