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30日,原农业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对《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增加和修改了兽药产品追溯方面的内容:第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实施兽药电子追溯管理的相关设备。”第十五条第二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兽药产品追溯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兽药产品追溯记录。”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兽药入库时,应当进行检查验收,将兽药入库的信息上传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并做好记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兽药出库时,应当进行检查、核对,建立出库记录”修改为“兽药出库时,应当进行检查、核对,建立出库记录,并将出库信息上传兽药产品追溯系统”。
我厅在总结《内蒙古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实施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原农业部对《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增加和修改的内容,对《内蒙古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修订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6月18日前反馈至自治区农牧业厅医政药政处。
联系人:曹丽丽
联系电话:04716652191 15148001616
电子邮箱:nmytcll@126.com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8年5月28日
共1页 1
内容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这里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