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康龙兽药公司被依法查处,“法人”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
哈尔滨康龙兽药公司被依法查处,“法人”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
近日,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黑牧(兽药)罚(2018)4号,哈尔滨康龙兽药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销售假劣兽药,违法事实清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根据农业农村部兽药GMP飞行检查报告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兽药产品监督检验不合格报告,哈尔滨市呼兰区农林畜牧局对哈尔滨康龙兽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假劣兽药一案,依法进行了调查处理(呼牧药罚〔2018〕2号、3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第二条、第七条规定,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现做出吊销哈尔滨康龙兽药有限责任公司兽药生产许可证(证号〔2016〕兽药生产证字08022号)、收回其兽药GMP证书(证号〔2016〕兽药GMP证字08002号),企业法人李玉书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处罚决定。
今年6月29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了对哈尔滨康龙兽药有限责任公司飞行检查情况的通报,通报显示其五方面问题:设施、设备管理不规范;物料管理不规范; 二维码管理执行不到位;未按规定进行生产;记录和报告不规范。
公告原文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黑牧(兽药)罚(2018)4号
当事人:哈尔滨康龙兽药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17277105055
地 址:哈尔滨市利民经济开发区萧红大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玉书
根据农业农村部兽药GMP飞行检查报告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兽药产品监督检验不合格报告,哈尔滨市呼兰区农林畜牧局对当事人生产销售假劣兽药一案,依法进行了调查处理(呼牧药罚〔2018〕2号、3号)。
依据调查处理情况,当事人违反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销售假劣兽药,违法事实清楚。2018年8月29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黑牧(兽药)罚〔2018〕3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第二条、第七条规定,现做出:吊销哈尔滨康龙兽药有限责任公司兽药生产许可证(证号〔2016〕兽药生产证字08022号)、收回其兽药GMP证书(证号〔2016〕兽药GMP证字08002号),企业法人李玉书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处罚决定。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或农业农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2018年9月6日
农业农村部通报原文:
哈尔滨康龙兽药公司被依法查处,“法人”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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