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牧发〔2017〕23号陕西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监管的通知

dbmdd 中国兽药114网 2017-03-16 12:01:00

各设区市畜牧兽医(农业)局(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业局:

近年来,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兽药监管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当前兽药质量安全问题仍然突出,兽药监管任务依然艰巨,特别是3.15晚会曝光了部分兽药生产企业随意改变处方,养殖场(户)滥用抗菌药物、促生长剂,不认真执行休药期等问题。为规范兽药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兽药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履职,进一步提高兽药监管思想认识

兽药是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动物疾病的特殊商品,是养殖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质,事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成效和养殖业健康发展,事关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做好兽药监管工作意义重大,责任重大,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按照《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积极履职,明确兽药质量安全在养殖过程中的主体责任及监管责任,建立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二、加强监管,督促兽药生产企业认真执行GMP

兽药生产企业是兽药质量的源头。涉及兽药生产企业的市区要针对3.15晚会反映的问题迅速开展专项检查。检查原辅料库、成品库,检查是否有与本企业生产无关的原料或违禁添加物,特别是喹乙醇、二氢吡啶、硫酸黏菌素等原料,要认真核实企业的批准文号批件、生产、检验记录等。检查标签库,是否认真执行农业部2210号公告,对2016年6月30日以后生产的产品是否都附码销售,是否存在非该企业文号标签、夸大疗效或乱用商品名标签等。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兽药GMP,检查是否按照计划开展人员培训、生产检验记录是否齐全、是否组织安全生产演练活动等。

三、强化兽药GSP,全面完成“二维码”追溯工作

兽药经营户是链接生产企业和养殖场(户)的关键环节。各市区要切实加强兽药经营户监督管理,督促兽药经营认真执行兽药GSP,建立真实完整的兽药进销存记录,认真核实进货渠道,对不认真兽药GSP执行且屡教不改的坚决予以取缔;督促兽药经营户尽快全面实施兽药追溯工作,及时购置扫描设备,加入全国兽药追溯系统,全面完成今年50%经营户进入试点范围的考核目标;检查经营场所及库房等,是否存在经营原料、人用药品及非法添加物行为,是否有销售假劣兽药,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四、加强巡查,监督养殖场(户)安全用药

养殖场(户)安全用药是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各市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明确养殖场(户)是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落实监管联系人,确保出场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督促养殖场(户)建立真实完整的兽药采购、使用记录,杜绝从网络销售、“拎包销售”等生产经营资质不可靠的企业采购兽药,确保进场兽药安全可靠;督促养殖场(户)规范用药、不随意在饲料和饮水中添加所谓“预防用药”,认真执行休药期;检查养殖场(户)是否违规使用人用药品、违禁添加物等,是否过量或滥用抗菌药物,一定发现,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

五、加强宣传,提高行业认知度

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兽药管理的法律法规、监管措施、行业发展成就以及发挥的重要作用。要高度重视并及时核查媒体反映的问题,建立专家队伍,及时主动做好热点问题的解读和科普宣传。对突发质量安全事件,要迅速反应、立即行动、严肃查处、如实报告,依法依规发布信息,积极回应媒体关切,加强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六、专项检查工作时间安排

请各市区针对3.15晚会反映的兽药问题,尽快组织开展兽药专项检查,妥善处理媒体报道,并与4月底前将检查结果报省畜牧兽医局。涉及兽药生产企业的市区要在3月30 日前完成生产企业检查;各市区4月10日前完成兽药经营户检查,4月25日前完成中小型规模养殖场(户)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妥善处理,我局将择时对重点区域和重点环节开展督查,确保在重大节假日和十九大期间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联 系 人:潘康锁

联系电话:029-87317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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