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被列入“涉嫌假兽药”名单的产品,农业部下发到各省市后,基层部门是如何查处的呢?
发现假兽药立即下通知
山东省畜牧局药政处(下称药政处)相关负责人2月23日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在本辖区内发现的涉嫌假兽药,兽药质量检验所会在标称企业回函确认“非该企业产品”后,上报给农业部和省畜牧局,省畜牧局会下发通知给各地市,尽快进行查处;非本辖区发现的涉嫌假兽药,是在农业部下发通知后,省畜牧局再将其通知转发给各地市。各地市的查处情况,会再报到药政处。每年年底,农业部会对各省的查处情况进行考评。
那么,农业部下发的2015年第十二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是什么时候从省畜牧局转发到各地市的呢?在药政处采访无果的情况下,农村大众报记者到相关县市调查时发现:2015年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在《关于组织农业部第九、第十、第十一批和我省第四批假兽药查处的通知》中,其附件2就是农业部在第十二批假兽药查处通知中列出的在山东辖区内发现的假兽药及涉嫌假兽药。不过,在省畜牧局的通知中,这49批“涉嫌假兽药”和另外两批“假兽药”被统统列入了“山东省2015年第四批假兽药名单(以下简称‘假兽药名单’)”;并且该通知的印发时间为12月4日,远远早于农业部印发通知的时间(12月31日)。
同样是查处速度差距大
各地市接到省畜牧查处通知后,再下发到各县,查处正式开始。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各县的查处情况,在行动速度上有天壤之别,快的一个月就查清事实结案了,慢的快3个月了还处在收集证据阶段。
“我们在去年12月份就结案了。”2月29日,宁阳县畜牧局兽药饲料所所长郭飞向记者介绍:在使用环节抽检发现的涉嫌假兽药,如果属于含量不合格,且生产厂家资质、产品批准文号、告知备案等一应齐全,能从中国兽药信息网上查到的,这时,使用者购买了,因为个人无法查验成分含量,查处时一般不会对使用者进行处罚,会直接追查销售者、生产者的责任。这次在宁阳发现的这两批假兽药,均属于这种情况,也就是说,使用者未受到处罚。抽检发现的氧氟沙星标称四川一家企业,来自泰安的一个兽药经销商。宁阳县畜牧局发出协查通报后,该经销商已经主动来当地接受了处罚。另外一批肥猪散,标称生产企业为湖南绿亨世源动物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抽检的养猪场是从该标称公司的一个电话营销部门购买的,既有进货凭证,也有生产企业相关资质和产品质量承诺书。宁阳县畜牧兽医局多次要求该公司配合调查,该公司一直未予配合。为此,宁阳当地已上报泰安市畜牧兽医局,拟在当地阶段性禁止销售该公司产品。
“1月5日、6日这两天,我们对假兽药名单中涉及到我们县的经营门店进行了查处。”3月1日,夏津县畜牧局一位贺姓工作人员拿出查处的详细记录,为记者进行了介绍:发现涉嫌假兽药经营门店,根据当初抽样单上的标注,没收了剩余药品,并进行了行政处罚。
武城的查处时间和夏津大致一样。涉及经营门店较多的郓城县,也在1月初对所涉门店和养殖场分别进行了查处。
同一个通知,同时下发到各市地,然而有的地方还未破题。此次名单中,涉及济南长清区的2家养殖公司。一家养殖公司的办公室负责人3月3日告诉记者:春节前执法部门曾来该公司进行查处,当时想对我们进行处罚,“我们肯定不愿意”。前两天,执法部门打来电话,让他自己将经销商的材料、进货证明等送到执法部门。同一天,另一家公司负责人则说:春节前,执法部门已通知自己有批药不合格,自己2月底派人拿着进货的三联单去找经销商,不巧经销商生病住院了,所以,还没有向执法部门提交有关证明,不过“是谁的责任,一定要弄清楚!”
同样是查处罚款不一样
根据现行的《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那么,在查处中,各地执法部门是如何具体处罚的呢?
郭飞告诉记者:该县处理的这家兽药经销商,因其态度主动积极,违法行为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依据自由裁量权,给予了其货值金额两倍的罚款。武城县畜牧局兽药饲料监察所所长王如新说:所涉门店对抽检和查处工作非常配合,所以也是按货值的两倍进行了罚款。
夏津县畜牧局的贺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县养殖量非常小,兽药门店经营惨淡,所以根据涉嫌假兽药的货值,进行了3倍处罚。
菏泽某县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县处罚金额低的按货值的两倍多,高的则是5倍。至于为什么处罚倍数相差这么大,这位工作人员则给出了“神回复”――现在养殖企业都直接从厂家进药了,经营门店越来越少了,进货量也很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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